江门蓬江区测量标志拆迁审批办理(流程、材料、地点、费用、条件)
一、办理条件
满足以下全部审批条件的可以予以批准 1)拆迁依据合法、有效; 2)迁建资金足额到账; 3)迁建单位合格的测绘资质; 4)迁建地点有效落实。
二、办理材料
序号 | 材料名称 | 要求 | 份数(份/套) | 纸质版/电子版 | 来源渠道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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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件 | 复印件 | |||||||
1 | 测量标志拆迁申请书 | 加盖申请人公章 | 1 | 0 | 纸质 | 申请人 | ||
2 | 迁建单位测绘资质证书 | 加盖申请人公章 | 0 | 1 | 纸质 | 行政机关(测绘行政主管部门) | ||
3 | 测量标志迁建详细位置图 | 加盖申请人公章 | 1 | 0 | 纸质 | 申请人 | ||
4 | 迁建方案或补偿方案(资金证明) | 加盖申请人公章 | 1 | 0 | 纸质 | 申请人 | ||
5 | 工程项目建设文件 | 加盖申请人公章 | 1 | 0 | 纸质 | 申请人 |
三、办理流程
网上办理流程
本事项网上办理流程如下:
1)申请人信息登记。申请人登陆广东省网上办事大厅江门分厅,网上注册个人信息,确认阅读协议,开通网上办事大厅个人账户。
2)申请。申请人根据办事需求在网上办事大厅找到相应事项提出申请,并上传电子化材料提交确认;需同时提供纸质材料的,根据提示到窗口提交或邮寄纸质材料。
3)受理。部门收到网上申请后对电子材料进行审核,符合申请资格,并材料齐全、符合规定格式的5个工作日内在网上出具电子《收件回执》或《预收件回执》(行政许可出具《受理回执》),不符合受理条件的,5个工作日内在网上出具《申请材料补正告知书》或《不予受理通知书》,申请人可在网上“个人中心”查阅、打印《收件回执》或《受理回执》、《预收件回执单》、《申请材料补正告知书》、《不予受理通知书》;需要到窗口提交纸质材料才正式受理的,部门收到纸质材料并与网上材料核对无误后,出具《收件回执》或《受理回执》。
4)审查。部门受理后在20个自然日内作出审查决定,予以通过的,签发通过决定,制作结果文书;不予通过的,出具《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决定书》。
5)领取结果。申请人根据短信提示在网上个人中心查阅办理情况,到窗口领取或邮寄办理结果。
窗口办理流程
本事项窗口办理流程如下:
1)预约。无
2)取号。无
3)申请。申请人通过窗口(或信函、传真、网络)提出申请,提交申请材料。
4)受理。窗口服务人员核验申请材料,当场作出受理决定。申请人符合申请资格,且材料齐全、格式规范的,予以受理,出具《收件回执》;申请人不符合申请资格或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接件受理人员不予受理,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申请人材料不符合要求但可以当场更正的,退回当场更正后予以受理,或一次性口头告知申请人补正,并向用户提供业务指引。
5)审查。部门在受理后20个自然日内作出审查决定,予以通过的,签发通过决定,制作结果文书;不予通过的,出具《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决定书》。
6)领取结果。窗口办结,通知申请人到窗口领取或邮寄办理结果。
取或者邮寄送达的方式取得办理结果。
特殊环节
无
四、办理地点
江门市蓬江区建业街33号205室
五、办理时限
20 (工作日)
六、办理机构
江门市国土资源局
七、办理费用
不收费
八、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测量标志保护条例》(1997年)
第十九条 进行工程建设,应当避开永久性测量标志;确实无法避开,需要拆迁永久性测量标志或者使永久性测量标志失去使用效能的,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履行下列批准手续: (一)拆迁基础性测量标志或者使基础性测量标志失去使用效能的,由国务院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管理测绘工作的部门批准; (二)拆迁部门专用的永久性测量标志或者使用部门专用的永久性测量标志失去使用效能的,应当经设置测量标志的部门同意,并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管理测绘工作的部门批准。 拆迁永久性测量标志,还应当通知负责保管测量标志的有关单位和人员。
《广东省人民政府第四轮行政审批事项调整目录》(2009年)
全文条款 表格
《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2017年修订)(2017年)
第四十三条 进行工程建设,应当避开永久性测量标志;确实无法避开,需要拆迁永久性测量标志或者使永久性测量标志失去使用效能的,应当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测绘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涉及军用控制点的,应当征得军队测绘部门的同意。所需迁建费用由工程建设单位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