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高明区拆迁人民防空警报设施和报废警报器、控制终端等设备审批办理(流程、材料、地点、费用、条件)
一、办理条件
因楼房改造、拆迁需要暂时拆除、迁移警报通信设施的,改造、拆迁单位应当在施工14个工作日之前向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申请,取得《拆迁人民防空警报设备设施审批意见书》批文方能实施拆除、迁移警报通信设施。警报器、控制终端等设备实行申报报废更新制度。对拟报废的设备,由县(县级市、区)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向地级以上市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由地级以上市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组织技术人员对设备进行鉴定后,作出准许或者不准许报废决定,对准许报废的设备由县(县级市、区)人民防空主管部门作报废处理,并在原址重新安装新购置的设备。
二、办理材料
序号 | 材料名称 | 要求 | 份数(份/套) | 纸质版/电子版 | 来源渠道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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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件 | 复印件 | |||||||
1 | 佛山市拆迁人民防空警报设施申请表 | 单位的加盖公章、个人的签名盖指模。申请拆迁人民防空警报设施的需提供 | 1 | 0 | 纸质/电子化 | 申请人 | ||
2 | 报废人民防空警报器、控制终端等设备设施申请表 | 单位的加盖公章、个人的签名盖指模。申请报废人民防空警报器、控制终端等设备设施的需提供 | 1 | 0 | 纸质/电子化 | 申请人 | ||
3 | 监护人公证书 | 1、. 2、申请人未满18周岁的,需提交监护人公证书,收原件(1份)及监护人身份证,验原件收复印件(1份); | 1 | 0 | 纸质/电子化 | 行政机关 | ||
4 | 监护人身份证 | 验原件收复印件 | 1 | 1 | 纸质 | 行政机关 | ||
5 | 民事判决书 | 1、由法院出具,收原件 2、申请人属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或无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由法院指定的监护人代为办理房屋登记申请,需提交法院出具的民事判决书,收原件(1份) | 1 | 0 | 纸质/电子化 | 行政机关 | ||
6 | 营业执照 | 1、单位加盖公章,原件备查 2、申请人是单位的,须提交 | 1 | 1 | 纸质/电子化 | 行政机关 | ||
7 | 组织机构代码证 | 1、单位加盖公章,原件备查 2、申请人是单位的,须提交 | 1 | 1 | 纸质/电子化 | 行政机关 | ||
8 | 法定代表人身份证 | 1、单位加盖公章,原件备查 2、申请人是单位的,须提交 | 1 | 1 | 纸质/电子化 | 行政机关 | ||
9 | 授权委托书 | 1、单位委托的加盖公章,单位法定代表人签名、个人委托的签名盖指模 2、授权委托的须提交 | 1 | 1 | 纸质/电子化 | 申请人 | ||
10 | 委托代理人身份证 | 1、单位委托的加盖公章、个人委托的签名盖指模,核原件 2、授权委托的须提交 | 1 | 1 | 纸质/电子化 | 行政机关 | ||
11 | 国土局核发的《建设用地批准书》或《国有土地使用证》 | 单位加盖公章,原件备查 | 1 | 1 | 纸质/电子化 | 行政机关 | ||
12 | 拟建建筑总体规划平面图 | 1、提交规划局已审批的拟建建筑总体规划平面图复印件。单位的加盖公章,个人的加盖指模。核原件 2、复印件1份(单位的加盖公章、个人的签名盖指模,核原件) | 1 | 1 | 纸质/电子化 | 申请人 | ||
13 | 拆迁人民防空警报设施方案 | 单位的加盖公章、个人的签名盖指模。附图纸。申请拆迁人民防空警报设施的需提供。 | 1 | 0 | 纸质/电子化 | 申请人 | ||
14 | 报废人民防空警报器、控制终端等设备设施方案 | 单位的加盖公章、个人的签名盖指模。附图纸。申请报废人民防空警报器、控制终端等设备设施的需提供 | 1 | 0 | 纸质/电子化 | 申请人 | ||
15 | 身份证 | 1、签名盖指模,核原件2、申请人是个人的,须提交身份证,验原件收复印件(1份) | 1 | 1 | 纸质/电子化 | 行政机关 | ||
16 | 护照 | 1、签名盖指模,护照验原件收中文译本原件2、申请人是个人的,验护照原件收中文译本原件(1份) | 1 | 1 | 纸质/电子化 | 行政机关 |
三、办理流程
网上办理流程
1.申请人信息登记:申请人登陆广东省网上办事大厅,网上注册个人信息,确认阅读协议,开通网上办事大厅个人账户。
2.申请:申请人根据办事需求在网上办事大厅找到相应事项提出申请,并上传电子化材料提交确认;需同时提供纸质材料的,根据提示到窗口提交或邮寄纸质材料。
3.受理:部门收到网上申请后对电子材料进行审核,符合申请资格,并材料齐全、符合规定格式的2个工作日内在网上出具电子《收件回执》或《预收件回执》(行政许可出具《受理回执》),不符合受理条件的,2个工作日内在网上出具《申请材料补正告知书》或《不予受理通知书》,申请人可在网上“个人中心”查阅、打印《收件回执》或《受理回执》、《预收件回执》、《申请材料补正告知书》、《不予受理通知书》;需要到窗口提交纸质材料才正式受理的,部门收到纸质材料并与网上材料核对无误后,出具《收件回执》或《受理回执》。
4.审查:部门受理后在承诺时限内作出审查决定,予以通过的,签发通过决定,制作结果文书;不予通过的,出具《不予通过决定书》。
5.取证:申请人根据短信提示在网上个人中心查阅办理情况,到窗口领取或邮寄办理结果。
窗口办理流程
1.取号:申请人在排队叫号机取得办理顺序号。
2.申请:申请人按顺序号到窗口提出申请,提交申请材料。
3.受理:窗口人员核验申请材料,符合申请资格,并材料齐全、符合规定格式的当场出具《收件回执》(行政许可出具《受理回执》。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当场出具《申请材料补正告知书》,或1个工作日内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
4.审查:部门在承诺时限内审查决定,予以通过的,签发通过决定,制作结果文书;不予通过的,出具《不予通过决定书》。
5.取证:窗口办结,通知申请人到窗口领取或邮寄办理结果。
特殊环节
无
四、办理地点
佛山市高明区三洲百灵路88号行政服务中心三楼A区综合服务窗口
五、办理时限
7 (工作日)
六、办理机构
高明区国土城建和水务局
七、办理费用
不收费
八、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1997年)
第三十五条 人民防空通信、警报设施必须保持良好使用状态。设置在有关单位的人民防空警报设施,由其所在单位维护管理,不得擅自拆除。
《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1998年)
第十七条 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应当对设置在有关单位的警报设施定期进行检查。因城市建设需要拆迁人民防空警报设施,必须经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批准,重建经费由拆迁单位负责。
《广东省人民防空警报通信建设与管理规定》(2003年)
第十六条 因楼房改造、拆迁需要暂时拆除、迁移警报通信设施的,改造、拆迁单位应当在施工14个工作日之前向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申请,人民防空主管部门自收到申请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应当作出决定,并向申请单位发出同意或者不同意拆除、迁移警报通信设施通知书;不同意拆除、迁移警报通信设施的,应当说明理由。重装、迁移警报通信设施的一切费用由楼房改造、拆迁单位承担。 申请单位不服人民防空主管部门不同意暂时拆除、迁移警报通信设施决定的,由当地人民政府裁定。
《广东省人民防空警报通信建设与管理规定》(2003年)
第十五条 警报器、控制终端等设备实行申报报废更新制度。对拟报废的设备,由县(县级市、区)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向地级以上市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由地级以上市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组织技术人员对设备进行鉴定后,作出准许或者不准许报废决定,对准许报废的设备由县(县级市、区)人民防空主管部门作报废处理,并在原址重新安装新购置的设备。
《佛山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细则》(2001年)
第二十七条 设置在有关单位的人民防空警报设施,由其所在单位维护管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拆除和移动人民防空通信、警报设施。 因城市建设需要拆迁人民防空警报设施,必须经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批准,重建经费由拆迁单位负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