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迁协议签字后被拿走修改怎么办?
被拆迁人于协议之上签署之后,拆迁方要把协议“拿去指挥部/政府/某办公室”盖章,这是很多被拆迁人曾经有过的遭遇。在遭遇了被坑之后,很多被拆迁人不已困惑:“我在协议之上签署后协议被他人,我的利益回受到损害吗?”
针对这一问题小编已经说过不止一次,为了让大家有更好的印象,今天便再进一步说一说,被拆迁人该如何应付拆迁方要把协议原件全部拿走的要求,及协议于遭遇拆迁方单方修改之后,被拆迁人该如何维权的问题。
首先,签过字的协议不要让拆迁方全部拿走。
正常情况之下,签定征地协议是相当安全性的方式,征地双方(事实之中有可能牵涉第三方)把协商约定好的所有条件实施到协议纸面之上,再由各方签字署盖章,并且各自保存(大约)一份有各方签章的协议原件。
这样是为了确保被拆迁人手中留有于法律之上能获得认可的拆迁协议文本原件,防止协议被拆迁方单方私自修正,亦防止被拆迁人想要使用征地协议进行权利赈济时欠缺证据拥护。
但是于具体拆迁过程之中,征地方会把被拆迁人签署之后的协议全部抢走,而且建议被拆迁人签定“空白协议”,事后再次依据拆迁方的单方需修正添加内容。于这种情况之下,最后产生的拆迁协议内容非常也许和当初征地双方“协商一致”的拆迁补偿条件等约定内容相互去非常遥远,难以确保被拆迁人的权益,并且会对于被拆迁人先前的维权工作导致妨碍。
所以,小编建议,被拆迁人尽可能绝不要让拆迁方把已签署的全部的拆迁协议拿走,一定要保存一份协议原件,以此保证协议内容和双方约定协商的内容相同,并且作为被拆迁人事后建议拆迁方履约留下来充份的证据拥护。
其次,如果无法阻拦拆迁方将协议带走,一定要保留协商一致内容的相关证据。
小编了解过不少关于维权的案件,说白了,了解多了在这其中有很多类似的操作,比如把被拆迁人签字的协议带回去盖章,盖章完之后会把协议送回,以都盖完章的说辞再将原件从被拆迁人手中“骗走”。等到协议再次返回被拆迁人手中时,心细的被拆迁人便会找到,其中有些条款与自己当初签定时有所不同了。
因为协议此时表面之上来看已改由双方签署盖章生效,那麽于司法机关证实协定违宪或是可撤消、可更改后,拆迁方违法有权根据协议条款之中的约定要求被拆迁人履约交房迁移。正在小编说过的那样,只要房子遭拆迁,被拆迁人便丧失了关键的维权筹码与谈判先机,这对于被拆迁人的维权是非常没有利的。
假如被拆迁人基于种种原因都很那改变原协议被拿走的事实,也一定请务必使用合适手段留下来签订续约状态与协议内容有关的证据。例如在各份协议的每一页之上均展开签字、于大段空白处标明此处无内容等,并且对于已签署的协议展开拍照录像,对于双方书面协商确认签约内容的过程展开录音取证等,尽量减少协议内容遭擅自修正的风险
当然小编要特别提醒被拆迁人的是,对协议主要条款以至补偿条件条款均没注明具体内容的“空白协议”,基于安全性考虑,被拆迁人仍然要坚决婉拒签署的。
假如拆迁方所以对于被拆迁人实行绝不尊重的威逼利诱手段,被拆迁人亦可于律师的帮助之下阻止其违规侵权行为,惩处其适当的法律责任,提倡自己违法应得的损失赔偿。
如果出现了拆迁人对被拆迁人做出了很过分的举措,被拆迁人请一定务必寻求律师的帮助,毕竟律师专业人员,可以保护拆迁方的利益,并且去追究对方应当负的法律责任。
最终,假如征地协议已经遭遇修订,被拆迁人可以去寻求征地律师的帮助并进行维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四条规定,下列合同,当事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一)因重大误解订立的;(二)在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当事人请求变更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不得撤销。
也就是说,协议遭拿走、遭修正,并且绝不使得被拆迁人可以任人宰割。如果被拆迁人能有充份证据证实最后产生的协议非自己于明确、强迫、现实意思指出的前提之下签定的,或是合同适用违法能认定合同违宪的情形的,征地协议是有可能遭违法确认为违宪或是可撤消/更改的。
据清《初刻拍案惊奇》中有语云:“道高一尺,魔高一丈。”,从字面意思上来看啊,无论正义是多么的厉害斗战胜不了邪恶。但是实际上,它指的是要我们千万不可以松懈,我们要努力坚定的去克服道路上的困难,最终邪恶终将会被战胜。这和被拆迁人的处境是十分相近的。具体拆迁过程之中,被拆迁人当作弱势一方,常常处在遭压迫的主动状态,不但是作出违法侵权行为的无良拆迁方气焰甚低。但是事实上,如果被拆迁人能于维权路上坚决踏实地前往后走,无论拆迁方出多少幺蛾子,被拆迁人均能于征地律师的帮助之下透过法律武器打击侵权者,夺回属自己的权利与补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