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集体土地拆迁】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及其补偿标准的法律规定和实践中存在的问题
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及其补偿标准的法律规定和实践中存在的问题:
根据《土地管理法》规定,征收耕地的补偿费用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为该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六至十倍。每一个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的安置补助费标准,为该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四至六倍。但是,每公顷被征收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最高不得超过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十五倍。
征收其他土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参照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标准规定。被征收土地上的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支付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尚不能使需要安置的农民保持原有生活水平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增加安置补助费。但是,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总和不得超过土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三十倍。
但在实践生活中容易出现以下问题:
首先,是关于平均年产值认定问题。平均年产值的计算标准是依照被征收土地的“原用途”,但这并不能反映出土地真正的价值。土地是农民赖以生存的保障,是其世代生存下去的根本,不能仅仅依靠年产值作为计算基数,还应当考虑到农民以后甚至到老年的生活成本问题。
其次,即便是法律规定要求按照原用途进行补偿,但却还存在着没有按照土地原用途进行补偿的现象。比如,代理案件中遇到过这样一种情况,委托人在自己的农用地上种植的并不是普通的粮食农作物,而是贵重的中药材,结果却依照普通农作物价格给予委托人补偿,并没有体现出原用途的客观价值。还有就是菜园,补偿时仍然按照普通的农作物对待,导致农民不能得到公平的补偿而纠纷四起。
再次,还有补偿标准的认定问题。土地管理法虽然针对补偿标准不服给出了解决办法,但对于哪些属于补偿标准范畴,却没有做出具体规定,这就使得各地“造法”盛行,致使全国标准不得统一。再加上,并不是所有地方都针对征地补偿安置争议协调裁决出台了相关政策,这就更是增加了相关部门的裁量权。除了上述之外,当然还存在着补偿标准计算方式不合理,土地的丈量和地块分类、产值计算不够公平,外嫁女、离婚妇女、上学学生等具有集体组织成员资格人员得不到相应补偿等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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