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在作出征收补偿决定前需要履行哪些程序

政府在作出征收补偿决定前需要履行哪些程序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的,由房屋征收部门报请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按照征收补偿方案作出补偿决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告。由此可以知道,如果被征收人在期限内不签协议,想要做钉子户,那么政府就有权作出征收补偿决定,如果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既不提起法律程序又不腾退,政府就可以直接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而这时候的强制执行便是合法的了。

既然政府作出征收补偿决定是有前提的,那么这些前置条件又有哪些呢?对于被征收人来说,最重要的前置条件一般主要包括以下三种:

1.征收决定。征收决定和征收补偿决定其实是两个文件。前一个文件的相对人是全体被征收人,决定的事项是“征收”;后者的相对人则是具体的某个被征收人,决定的事项是对该特定的被征收人进行强制性补偿。如果被征收人对征收决定不服,则可以向法院起诉,请求撤销这个征收决定。如果征收决定被撤销了,那么征收补偿决定自然也就没有事实依据了。

2.征收补偿方案。这个很好理解,征收补偿方案一般指的就是具体补偿标准,比如每平米房屋的补偿价、装修费、搬迁费、过渡费等等,具体而言还可能包括电话和宽带的拆机费、空调移机费等。如果被征收人对补偿方案不服,可以在起诉征收决定的时候要求一并对补偿方案进行审查。

3.房地产评估。这个程序与被征收人的利益最是密切相关,但是不少被征收人并不知道自己有参与选择评估机构的权利,这就导致自己房子的评估价有可能因为某些特殊的原因而畸低。因此,被征收人一定要主动参与到选择评估机构的程序中去,尽量选择资质高的、有信誉的评估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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