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迁宝典之:拆迁过程中的陷阱分析

拆迁过程中的陷阱分析——评估报告

根据《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的规定,拆迁人对被拆迁人的补偿方式主要有两种,分别是货币补偿和产权置换方式。对于采用货币补偿的方式的,《条例》24条规定,应该根据房屋的区位、用途、建筑面积等因素,以房地产市场评估价格确定,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实践中,被拆迁人都会收到一份房屋的评估报告,这似乎没有什么可怀疑的,因为法律就是这样规定的,应该不是什么陷阱。但评估报告是被拆迁人噩梦的开始,接受了评估报告就等于踏进了痛苦的深渊。为什么这样说呢?我来细细分析。《条例》24条规定以房地产市场评估价格确定房产价格。由市场决定价格,这是非常合理客观的,但问题就出在了“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上。以北京为例,拆迁中房屋评估的评估依据是《北京市房屋拆迁评估规则(暂行)》(京国土房管拆字[2001]1234号),这个暂行规则是2001年制定的,此规定根据当时的情况将北京的土地根据地理位置划分为十级,每一级有不同的基准地价和基准房价,同时具体规定了土地级别的范围。如,一级土地为西单北大街—西四南大街—西四北大街—地安门西大街—地安门东大街—张自忠路—东四北 大街—东四南大街—东单北大街—崇文门内大街—崇文门西大街—前门东大街—前门西大街 —宣武门东大街—宣武门内大街—西单北大街;这级别的基准地价为5300-6000  基准房价为1000。看到这个数据大家应该看出问题所在了,这个标准是2001年,2001年到现在地价房价不知翻了几番,还是按照这个标准评估是不合理的,但国家并未出台新的标准,现在所有的拆迁评估都是沿用这个标准。所以,评估报告是拆迁中的大陷阱,当然这个陷阱是国家给咱老百姓挖的。

拆迁人也知道这个标准严重过时,所以拆迁补偿谈判的空间是非常大的,这似乎很有利于被拆迁人,但另一方面,这同样给了拆迁人很大的权力,给你补多少,完全由他们说的算,他们愿意给你补多少就是多少。上述情况就形成了一个诡异的现象——拆迁人来买你的房屋,作为房主的你必须接受买主开出的价格,拆迁人叫嚷着:“就这个价钱,你买也在买,不买也在买,否则我就拆你的房子”,所以我经常说的一句话就是:“社会主义的拆迁就是国家机器保护下的强买强卖”。
评估报告还有一个作用,就是在双方达不成安置补偿协议时,为拆迁人将来申请强行拆处拆迁房屋铺路,也就是说,对房屋进行评估不是确定补偿价格的需要,而是拆迁人申请强拆房屋的需要。这是件非常可怕的事情,因为一旦房屋被强拆,你就进入了最深最深的陷阱,并将终生不得阳光.批注:得出一个结论:在补偿条件没有谈妥情况下,是万万不能评估的.

拆迁过程中的陷阱分析——行政裁决前的谈话

《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16条规定,拆迁人与被拆迁人或者拆迁人、被拆迁人与房屋承租人达不成拆迁补偿协议的,经当事人申请,由房屋拆迁管理部门裁决。裁决的流程是依据《城市房屋拆迁行政裁决工作规程》(建住房(2003)252号)进行的。上述规程的第10条细化了做出裁决的程序,其规定在裁决前应该组织当事人调解,这就是行政裁决前谈话程序的由来。根据上述规定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必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进行复核,对当事人提出的合理要求应当采纳。规定是好规定,看似是法律赋予了被拆迁人一次很好的申辩机会,可以在政府主管部门的参与下解决补偿太少买不起房的问题,但根据我们办理数百起拆迁案件的经验,这次谈话仅仅是程序上的要求,根本不能解决实质性问题,因为评估报告的评估标准是合法的,政府当然要依法办事了,不能违法答应超出法律规定的要求。所以,谈话调解和房屋进行评估的作用是一样的,只是强拆前的前奏罢了。经验告诉我们,通过谈话根本无法解决实质性问题,你得到的补偿不会得到任何提高。大家要相信一句话,经验是人生前列的指路明灯。

当然,在这个阶段怎样取得对你有利的境况呢,就是要阻止谈话程序进行及行政裁决书的下发,这是我们参加谈话程序的前列目的。当然这不是说缺席谈话程序,这样就等于放弃了阻止谈话程序的一个很好的机会。阻止了行政裁决的程序,拆迁人就无法进行下面的强制拆迁的进行,强制拆迁是悬在了每一个被拆迁人头上的一把刀。我们曾经多次成功地阻止裁决程序的进行,致使强制拆迁的程序无法进行,为当事人争取了谈判的时间及机会,最终为当事人获得较大的利益。

拆迁中的陷阱分析——行政裁决书

通过上篇分析,大家知道根据《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16条规定,拆迁人与被拆迁人或者拆迁人、被拆迁人与房屋承租人达不成拆迁补偿协议的,经当事人申请,可以由房屋拆迁管理部门裁决。实践中,裁决的申请人一般是拆迁人一方,当然在我们承办的案件中,被拆迁人也主动提起裁决申请的,但那是有特定目的的,并不是为了确定被拆迁人能够得到多少补偿。

接上篇的分析,房管部门做完调解工作后,在法定的期限内就会出《房屋拆迁补偿行政裁决书》了,裁决书的内容一般包括搬迁期限、补偿方式、补偿标准以及搬迁过渡方式、过渡期限等。当然,裁决最核心的是补偿数额,100%是评估报告上的那串可怜巴巴的数字。裁决书是拆迁谈判中的分水岭,是非常重要的一个环节,裁决书没有下发,谈判应该还在上游,还有很多的主动权,裁决书一旦下发,被拆迁人的谈判地位就处于下游了,将裁决书比喻称拆迁的万恶之源,是一点不过分的。

裁决书一旦下发,距离被强制拆迁又迈进了一大步,当然下了裁决书,房屋不一定被强拆,但如果房屋被强拆,一定会有这个裁决书。裁决书的下发,就是评估报告上的那几个数字得到了行政主管部门的认可,可以堂而皇之登大雅之堂了。拆迁实践中,裁决书下发后,拆迁人会继续找被拆迁人协商补偿问题,补偿也许会比原来的高一点,拆迁公司的人在这是会给被拆迁人灌输这种思想“现在和我达成协议,你会得到50万,但如果等到被强拆,你只能得到评估报告上的那个数”。这时大部分的被拆迁人因为顶不住压力就妥协搬走了,撑下来的也就是一小部分,而这部分人应该可以被成为“钉子户”了,当然,一个项目的钉子户是很少的。

裁决书的危害不止如此,拆迁许可证的诉讼或者复议对被拆迁人来说是非常重要的,它很多时候将起到改变命运的作用,是被拆迁人的护身符。但根据现在北京各个法院和复议机关掌握的原则,一旦进入了裁决程序,拆迁许可证的诉讼复议就不能立案了,这对被拆迁人来说无疑是缺少了防御敌人的尚方宝剑。

裁决书的危害大家都清楚了,为了不使自己面临被强拆的境地,阻止裁决书的下发是重中之重,是否能够成功的阻止裁决程序的终止,是关系到被拆迁人生死攸关的大问题,阻止裁决的方法是有的,但越早越好

拆迁过程中的陷阱分析——政府强制拆迁

接上篇,《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不是说像我这样的律师唧唧歪歪发表几篇文章能够废止或者改变的,还是告诉大家点实在的东西比较实际,给大家谈谈强制拆迁的法律规定吧。《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16条第2款及《城市房屋拆迁行政裁决工作规程》第17条都规定了人民法院强拆,当然两者程序是不同的。

首先说说政府强拆。

《城市房屋拆迁行政裁决工作规程》第18条规定,房屋拆迁管理部门申请行政强制拆迁前,应当邀请有关管理部门、拆迁当事人代表及其具有社会公信力的代表等,对行政强制拆迁的依据、程序、补偿安置标准的测算依据等内容,进行听证。这就是所谓的强拆听证会。作为代理律师参加过数次听证会,感觉就是“一场游戏一场梦”,像导演的一场话剧。最具讽刺意味的是所谓的社会公信力代表,社会公信力代表一般都有拆迁项目的居委会及一两名人大代表组成。整个听证会过程,公信力代表一般都是不发言的,较多也就是在即将结束的时候说几句冠冕堂皇的话,什么“为了建设和谐社会“、”政府很关心老百姓的生活了”,诸如此类罢了。

听证会,就是拆迁人利用国家强制力将强拆这把锋利的刀架在了被拆迁户的脖子上,然后召集一帮人叫嚷着,“签不签、走不走,再不走,就刀下头落了”。当然在行刑之前,为了表示人性化及民主,给个机会吃点好的,念叨念叨遗言什么的。听证会和裁决前的谈话作用是一样的,就是通过强大的国家机器给被拆迁人加压,逼迫其答应条件搬迁,如果被拆迁人不就范,就进行下面的程序,向政府申请强制拆迁令,动用政府力量将房子强拆。我是经历过一次强拆场面的,真是终生难忘。配着警棍、武装带的武警、西装革履的政府工作人员、缠着红袖箍的居委会人员,扛着摄影机的公证处人员、凶神恶煞的拆迁公司的人忙碌着、叫喊着,当然少不了一脸愤愤又无奈的被拆迁人。我永远都不会忘记被拆迁人的老父亲拉着我的手,老泪纵横的说:“李律师呀,你说我这一大家人怎么办呀,这几十万,我们怎么能够买的起房”。遮风避雨了一辈子的房屋瞬间成为废墟,强拆的人伴着弥漫数里的尘土离开,当然还不忘弹掉西服上、皮鞋上的尘土。拆迁公司的人对了围观的群众大叫:“都回去想想吧,尽快和我来签协议,否则,这就是下场”。

强拆前的听证会,不能解决被拆迁人的补偿问题,在听证会反复念叨困难、买不起房、补偿不合理等问题是没有丝毫用处的,真正的杀手锏是阻止听证会的召开,并且要毫不留情。被拆迁人如果要争取一个比较好的补偿,应该在前期也就是裁决书下发前开始行动,采用合法合理的技术手段阻止强拆程序的进程,拆迁的相关法律法规还是赋予了被拆迁户一些权利的。成功阻止强拆程序,是拆迁中的“免死牌”,大家一定记住了,我可是将我吃饭的东东都交代给大家了。

拆迁过程中的陷阱分析——人民法院强制拆迁程序

再说说人民法院强拆程序。

申请人民法院强拆适用的是《较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上述解释的第88条规定: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其具体行政行为,应当自被执行人的法定起诉期限届满之日起180日内提出。根据《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具体行政行为的法定起诉期限为3个月,也就是说被拆迁人如果在收到裁决书的3个月内不提起诉讼,从届满之日起的180日内,拆迁人就可以申请法院强制拆除房屋了。这样握住强制拆迁这把刀的不是政府,而是人民法院了。上述司法解释的93条还规定:人民法院受理行政机关申请执行其具体行政行为的案件后,应当在30日内由行政审判庭组成合议庭对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进行审查,并就是否准予强制执行作出裁定;需要采取强制执行措施的,由本院负责强制执行非诉行政行为的机构执行。法院执行行政机关的裁定书,应当先由行政庭进行审查,作出准予执行的《行政裁定书》,然后交执行庭进行具体执行。人民法院强拆之前,还有一个行政审判庭的合法性审查的前置程序,它相当于政府强拆迁前的听证会。从上述的司法解释可以看出,司法强拆的时间有很严谨的要求,至少需要4个月的时间,不像政府强拆,时间完全由政府决定。所以,人民法院的强拆程序比政府应该温柔一点,可以被成为“温柔一刀”,但刀毕竟是刀,刀刀见血是绝不含糊的。

司法强拆留给被拆迁人4个月时间,这就是称为“温柔一刀”的主要原因,被拆迁人可以利用这4个月的时间阻止拆迁人进行强拆,并且这完全是可以做得到的,当然这个方法不能完全阻止到政府强拆,但对于司法强拆确实是一副不可多得的特效药,屡试不爽也不为过。这个方法就是在诉讼期限内对裁决书提起行政诉讼。只要提起诉讼,拆迁人就无权申请法院强拆了,因为《较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88条不是明确规定了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其具体行政行为,应当自被执行人的法定起诉期限届满之日起180日内提出。但一旦提起行政诉讼,诉讼期限就永远没有了届满之日。你一定恍然大悟,在偷笑了吧!律师也有律师狡猾的一面的。哈哈!

综上所述,对于司法强拆这个陷阱,还是有逃生的机会的,就看你知不知道逃生的道路罢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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