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棚户区改造案例:合法建筑也敢直接拆?在明拆迁律师给县政府普法了!
导读:棚户区改造项目一旦涉及拆迁,需遵循国务院第590号令规定的程序严格执行,而不得因其牵涉重大公共利益而有所例外。本文,看在明拆迁律师杨念平、李群杰如何在庭审中反驳县政府对《条例》规定程序的刻意歪曲误读,最终确认其强拆行为违法!
【事实概要】
甲在安徽省阜阳市阜南县某路西侧拥有商业用房一处,并持有合法房地产权证书。因阜南县鹿城镇淮河社区棚户区改造项目建设,甲的上述房屋被划入征收范围。棚户区改造是中国政府为改造城镇危旧住房、改善困难家庭住房条件而推出的一项利民工程。遇到好的政策被征收人本应积极响应,但对于甲来说却因补偿不公的问题而五味杂陈,其是经营性用房每月的收入不说生活富足,补贴家用还是绰绰有余的。但从政府补偿标准来看降低了生活质量不说,其以后的生活收入也成了难题。在和政府多次协商不成的情况下,甲委托了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的杨念平、李群杰两位专业律师,希望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办案经过:补偿决定直接拆房?】
在没有任何征兆的情况下,2017年8月8日政府部门直接向委托人下发了《房屋征收补偿决定》(南征字【2017】15号),要求委托人在一定期限内从其房屋内搬离,并将上述房屋交由相关部门予以拆除。由于甲对涉案《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中涉及的补偿方案、补偿价款等内容不予认可,遂决定近期向作出机关的上一级机关提起行政复议。
然而,就在被征收人准备申请复议救济的期限内,8月23日清晨,县政府负责人姜某、县房地产管理局负责人张某某带领数百名不明身份人员,将房屋重重包围,动用重量级机械设备很快将委托人的房屋拆的面目全非。政府的举动让委托人很是气愤和无奈,两位律师在安抚委托人的同时也在积极准备着针对此次强拆提起法律程序。9月26日,在两位律师的指导下委托人向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确认强拆违法的行政诉讼,法院在当天进行立案后,于2018年1月28日依法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两被告辩称:1. 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六条已经对原告作出了《房屋征收补偿决定》并对补偿款进行了专户存储;2. 该棚户区改造项目符合公共利益要求且涉及人数多、范围广,原告房屋属于安置房建设范围,如不及时拆除将会影响项目进度。除此之外,原告房屋被拆除并不影响其行使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的权利。
针对两被告的说辞,两位律师提出了以下法律观点:1. 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规定,征收补偿费用足额到位、专户存储、专款专用是政府部门在征收过程中的义务,因是其义务,遂不能作为其强制拆除原告房屋的依据;2. 被告所称拆除原告房屋并不妨碍其行使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权利的说法是对《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的误读,且缺乏法律依据。条例第二十八条主要是指:被征收人在收到补偿决定后的六十日复议期和六个月的诉讼期内,既不申请复议又不提起诉讼,超过补偿决定规定的搬迁期限又不搬迁的,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才可以依法申请法院进行强制执行,而不是政府部门自己进行强制执行。且本案中从2017年8月8日向原告下发《房屋征收补偿决定》到2017年8月23日清晨暴力将原告房屋强制拆除,除了间隔时间短暂之外,也缺少申请法院执行环节,系严重的程序违法。
最终法院认可了在明拆迁律师的法律意见,并于2018年3月23日作出(2017)皖12行初220号《行政判决书》,判决确认被告阜南县人民政府、阜南县房地产管理局对原告房屋拆除的行为违法。这也为委托人下一步的维权奠定了坚实的基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