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征地拆迁补偿】遭遇“麻袋套头”式恶性劫持,补偿数额最终提高近6倍
导读:在征地过程中,很多征收部门怠于履行自身的补偿义务,导致征地工作推进缓慢。而矛盾的是,一些开发商为了赶进度,追工期,往往会在补偿未到位,被征收人的房屋还未合法拆除的情况下,便急忙施工,导致被征收人房屋的居住条件变得十分恶劣。那么面对这种情况,被征收人该怎么办?维权过程中遭遇“麻袋套头”式的恶性劫持事件,又会对被征收人产生怎样的影响呢?
【基本案情:劫持逼迁,性质恶劣】
家住河北省涿州市的王先生拥有一座约900平米四合院,因当地项目建设,被纳入征收范围。2017年,当地开发商找到王先生,在没有出示合法的征收补偿安置方案的情况下,直接给出了人均40平米安置房屋外加150万货币补偿的安置条件。王先生认为,其住房距离京港澳高速公路出口仅有5分钟车程,目前周边商品房市场价格为2~2.5万/平米,开发商给出的安置条件明显不合理,所以王先生拒绝了此次谈判。
由于开发商急于完成拆迁工作,在谈判破裂后不久,即发生了一起恶劣的劫持事件。王先生在早晨开车上班的路上,发现有一遮挡物挡住了道路,当其下车试图挪开时,突然有几个人在背后用力控制住王先生并用黑色布套将王先生的头牢牢套住,在车里他们将其手腕用力反转按压,并强力按住头,期间作案人威胁说“你是签不签字?这次是你,下次就是你的孩子!”就这样控制胁迫了近一个小时,作案人才匆匆离开。
在劫持事件之后,王先生不仅旧病复发,导致其不能从事重体力劳动,而且还由于整日惴惴不安,患上了中度抑郁症,需要药物治疗。而此时,开发商已经若无其事的在王先生家门口开始施工,致使王先生无法在家中正常居住。于是王先生痛定思痛,决定上北京,请律师帮助其维护合法权益。他慕名来到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委托了杨念平、燕晓静律师。
【律师办案:经典的维权“三步走”】
第一步,律师函及政府信息公开的经典开场。律师函的目的是告知相关征收部门,当事人已经委托了律师为其维权,以后的工作不能无视法律,肆意妄为。并且表明了当事人对劫持事件一查到底的决心,将追究相关单位及负责人的民事、行政乃至于刑事责任。信息公开的目的是收集征地过程中征收部门作出的文件,由律师审查并找出其中的违法点,通过复议及诉讼增加谈判的筹码。
第二步,行政复议。根据信息公开的结果,当事人采纳了律师的意见,针对该项目征地批文及施工许可证向上级机关申请行政复议。行政复议不仅可以为当事人增加一次救济的机会,而且如果当事人对复议结果不满意,还可以将行政行为的作出机关和复议机关一同列为共同被告,通过诉讼解决争议。
第三步,行政诉讼。找到软肋,精确打击。通过之前的工作,两位律师发现该建设项目取得了涿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作出的《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然而此时对当事人的补偿未到位,房屋也未合法拆除,尚未符合施工条件,故该许可证的作出违反相关法律规定。经过复议,保定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却认为许可证的核发符合法律规定,予以维持。于是,当事人一纸诉状,将涿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保定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一同告上法庭。然而由于当地的保护主义及行政干预,一审法院为当事人设下重重障碍,阻挠当事人起诉。两位律师见招拆招,艰难立案,但是最后一纸驳回起诉的裁定书,还是严重打击了当事人的维权信心。
通过在明律师的耐心疏导,当事人最终决定将本案上诉至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在庭审过程中,两位律师指出,根据《建筑法》第8条的规定,办理施工许可证应当具备一定的条件,即:
(一)已经办理该建筑工程用地批准手续;
(二)在城市规划区的建筑工程,已经取得规划许可证;
(三)需要拆迁的,其拆迁进度符合施工要求
……
根据《建筑施工许可管理办法》第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建筑单位申请领取建设施工许可证,施工场地应当具备施工条件,需要征收房屋的,其进度符合施工要求。《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工程管理许可的通知》第二条第一项规定,施工场地需要征收房屋的,要符合施工现场“三通一平”(水通、电通、路通,场地平整)的标准。但在本案中,第一,上诉人的房屋还没有被拆除,不具备三通一平的施工条件,故施工许可证不具有合法性;第二,上诉人的房屋及土地使用权是否位于涉案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范围之内,原审法院应当进入实体审理后查明事实,但是原审法院并没有进入实体审理,也没有根据提供相关证据证明上诉人房屋是否位于施工许可范围之内,就裁定驳回起诉,不符合客观事实;第三,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六条第七款的规定,原审法院应当对原行政行为和复议决定都进行查明,并作出裁判。但原审法院并没有对复议决定作出任何事实查明,显然违反法定程序,适用法律错误。
通过以上代理意见,主审法官赞同了两位律师的观点,涿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保定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因担心败诉风险,也同意寻求与王先生调解。最终王先生获得了两套安置房和800万元的货币补偿,比律师代理之前谈判的补偿条件提高了近6倍!
在明律师杨念平、燕晓静最后想提示大家的是,本案中“麻袋套头”劫持这一事件对于被征收人维权信心的打击无疑是巨大的,具有极为严重的社会危害性和违法性。能够在经历如此风波后仍然信仰法律、坚定维权,最终的补偿结果也的确是王先生应得的。而“三通一平”“净地出让”这样的概念,广大被征收人也可以通过此案有进一步的理解与认识。通过针对施工许可的程序对征收补偿进行救济,也是征收维权的一条经典路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