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迁许可证】以信访程序代替法律程序?省政府一纸复核决定扭转乾坤!
案例要旨:对于行政机关依法应当履行法定职责的事项提出查处申请,不应被作为信访事项办理。将“信访”事项转回法律途径之中,是征收拆迁维权中经常需要运作的经典维权步骤。
【基本案情:诉拆迁许可证被告知“过期”】
山东省淄博市的王先生家中房屋被强制拆迁,但在房屋被拆迁之前一直没有见过房管局出示的拆迁许可证。于是经过信息公开申请及诉讼,获取了房屋拆迁许可证的复印件。后王先生以涉案拆迁许可证程序与内容均违法为由向法院起诉,请求依法撤销原房屋拆迁许可证。
在法院审理过程中,被告房管局辩称,王先生对该拆迁许可证不服已向淄博市人民政府申请过行政复议,该复议决定书维持了房管局作出拆迁许可证的具体行政行为。王先生的起诉早已超过法定起诉期限。最后,法院以此为由驳回了王先生的起诉。
【疑点重重:从未申请过行政复议,为何“被”行政复议?】
王先生从未向淄博市人民政府申请过行政复议,为何房管局却说自己申请过行政复议呢?根据查阅到的行政复议卷宗显示,王先生曾“委托”他人向市政府申请行政复议,要求撤销涉案拆迁许可证,委托代理人为赵某某、李某某,且该案的行政复议受理通知书和行政复议决定书受送达人均为委托代理人,因此导致王先生对这一行政复议案件毫不知情。王先生确信自己从未在行政复议申请书和行政复议授权委托书上签字、按手印,申请书、授权委托书均为伪造。
由于这一王先生毫不知情的“被”行政复议案件,导致其多年来的维权活动四处碰壁,也丧失了起诉期限利益,走投无路。经在明律师指导,王先生先后向淄博市人民政府、山东省人民政府提出了行政违法查处申请。
【维权之路:市法制办、省法制办均以信访意见回复】
王先生首先向市政府提出行政违法查处申请,得到的却是市法制办作出的《信访事项处理意见书》。该意见书并未对涉案行政复议中存在的签名伪造等违规行为进行充分、完整、实事求是的调查,认为该案符合法定受理条件,程序合法,依据正确。王先生不服市法制办的处理意见,又向山东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提出了复查申请。
省政府法制办作出的《信访事项复查意见书》认为,《行政复议法》《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和《山东省行政复议条例》并没有对行政复议申请书中的签名真伪进行鉴定的相关规定,行政复议机构既没有鉴定签名真伪的法定职责,也不是鉴定签名真伪的法定机构。行政复议机关在收到行政复议相关材料后,经书面审查后认定符合行政复议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受理条件即可作出受理通知。综上,省政府法制办认为淄博市法制办作出的《信访事项处理意见书》认定事实清楚、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内容适当,予以维持。王先生不服省法制办的复查意见,在在明律师指导下,向山东省人民政府提出了复核申请。
【处理结果:省政府撤销省法制办复查意见】
山重水复,柳暗花明,省政府的复核成为了整个案件的转折点。省政府信访事项复查复核办公室认为,王先生反映的主要问题是要求对涉案行政复议中存在的签名伪造等违规行为进行查处纠正。该问题属于当事人对行政复议具体行政行为有异议,而非信访事项,应由行政复议机关按照职权,依据行政复议相关法律法规予以解决。淄博市法制办的做法属于以信访事项代替法律程序,省政府法制办维持了淄博市法制办的信访事项处理意见,违反了《山东省人民政府信访事项复查复核规程》,依法应当予以撤销。至此,案件在经历了一番波折后又回到了行政复议查处申请的法律救济轨道之上,被拆迁人的维权也再次看到了希望。
针对此案,在明律师想提示广大被拆迁人的是,实践当中,很多行政机关会把行政违法查处申请作为信访事项来处理,这是错误的,两者是两个完全不同的程序。遇到此类情况一定要寻求专业法律人士帮助,及时纠正行政机关的错误处置行为,避免自己的依法维权之路被变成“弯路”“远路”,促使其早日回归到法律途径上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