遇拆迁临时安置房住了17年又遇棚改,房屋征收决定怎么诉?
导读:试想一下,被拆迁人在17年前的2001年即被当时的县政府“临时安置”在某处房屋内。一晃17年过去了竟没有得到最终安置,而这处临时安置房又面临了棚户区改造……如此一波未平一波又起的剧本般的事情,却真实地发生在了在明律师代理的一起山西吕梁的案件中。那么,涉案棚户区改造项目的房屋征收决定究竟是否经得起法律的检验呢?让我们通过法院的庭审直播视频来走进这起离奇荒诞而又令人唏嘘的案件吧……
【基本案情:17年“临时安置”转眼面临睡到大街上】
本案当事人毛先生在山西省吕梁市柳林县某镇“占有使用”一处房屋,然而却并没有这处房屋的产权。2001年由于当地的拆迁项目,毛先生被当时的县政府“临时安置”到了这处旧县医院的院内平房中,这一住就是17年。期间,毛先生多次要求政府解决其最终的补偿安置问题,但却被以各种理由一再拖延,加上“新官不理旧账”等地方上的恶习,毛先生的问题始终没有得到根本解决。
2018年,毛先生发现自己的暂住地被划入了当地一棚户区改造项目范围,并通过申请政府信息公开获知了涉案项目的房屋征收决定。这下子毛先生可着急了:自己的老问题没有解决,临时居所居然又面临征收拆迁,如此一来自己岂不是要睡到大街上去了?经人介绍,他找到了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的宋晓峰律师团队,委托他们为自己依法维权。
【庭审经过:不是被征收房屋的所有权人就没有诉讼主体资格吗?】
宋晓峰律师团队经研究后指导委托人一纸诉状将柳林县人民政府诉至法院,请求判决撤销县政府作出的涉案征收决定。在2018年10月24日山西省晋中市中级人民法院的庭审中,被告县政府将矛头指向了委托人的原告主体资格问题。他们认为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2条之规定,给予公平补偿的对象只能是被征收房屋的所有权人。即使根据一些地方性的规定,这一主体范围最多扩展至“公有房屋的承租人”。而本案中毛先生的情况既不是所有权人(没房本,一直办不下来),也不是公房承租人(没有租赁合同存在,事实上也并非租赁的关系),故其依法不具有起诉房屋征收决定的主体资格。
针对此争议焦点,宋晓峰律师明确指出,委托人在涉案房屋中已实际居住生活达17年之久,被告所谓“临时安置”的说辞显然不符合生活常识。本案中委托人的情况系被告在2001年的拆迁项目中怠于履行职责所造成的。而涉案棚户区改造项目则显然关乎委托人的居住权益,委托人系被诉征收决定的利害关系人。根据《行政诉讼法》第25条之规定,行政行为的相对人以及其他与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权提起诉讼。毛先生显然具备诉讼主体资格。
庭审中,根据征收方提供的大量证据,宋晓峰律师敏锐地捕捉到了两处明显的违法点:
其一,涉案项目的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报告的批准日期竟发生在社会稳定风险评估进行之前,可见该份材料涉嫌造假。而根据590号令的规定,无合法有效的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程序,房屋征收决定是没有合法依据的。
其二,涉案项目的补偿款并未做到专户存储并按时到位,至少被告县政府所提供的证据无法证实这一点。而这显然也是590号令明文规定的内容,是一份合法有效的房屋征收决定作出的前提。
此外,涉案棚户区改造项目房屋征收决定还存在其他违法嫌疑。目前案件仍在进一步的审理之中。
在明拆迁律师想提示广大被征收人的是,维权一定要趁早,而且要敢于运用法律手段,才能施加最大的力度,促成问题的从速解决而不是久拖不决。而诉征收决定则是征收维权的重要步骤之一,其考查点主要集中在590号令的规定之中。大家要通过旁听庭审、观看直播视频等途径不断加深对这一步骤的理解和掌握,必要时及时委托专业征收维权律师介入,帮助自己将补偿安置问题引入到依法解决的正确轨道之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