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高院胜诉:棚户区改造补偿方案“只给钱不给房”被确认违法
导读:在棚户区改造项目中,被征收人依据590号令的规定享有对补偿安置方式的选择权,即要么选择货币补偿,要么选择房屋产权调换,这一点完全没有争议。但在明律师孟登高所代理的一起案件中,地方政府的征收补偿方案却是“只给钱不给房”,起诉要求撤销涉案征收决定似乎是依法维权的应有之义。那么,法院会判决支持委托人的诉讼请求吗?“部分内容确认违法”又该如何看待呢?
案例概述:棚改征收补偿方案被“部分确认违法”
委托人钱先生的房屋位于江西省宁都县老城区内,依法办理了房屋所有权证及国有土地使用权证。2016年,县政府为改善老城区居民生活居住环境,开始实施房屋征收活动。征收办的工作人员告知钱先生,其房屋位于此次征收的范围内,且补偿依照《宁都县老城区棚户区改造房屋征收与补偿方案》(宁府字〔2016〕42号)执行。评估公司的工作人员对钱先生的房屋进行评估后,出具了房地产价格评估报告,但是评估结果远低于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由于在征收过程中,钱先生并没有见到任何公告文件,为了解征收行为是否合法,通过朋友介绍,他来到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向孟登高律师咨询此事。
孟登高律师在了解案情后,发现当地政府并没有依法履行公告的义务。为查清此次房屋征收行为是否合法,律师从镇政府调取了《宁都县人民政府房屋征收决定书》(宁府字〔2017〕11号)《宁都县老城区棚户区改造房屋征收与补偿方案》等文件。律师不仅发现此次征收的评估时点存在违法情形,且涉案征收补偿方案的规定违背《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第二十一条的强制性规定。
孟登高律师遂指导钱先生依法向赣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撤销房屋征收决定之诉但被驳回,又向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经审理,依法确认县政府作出的征收补偿方案中“对纳入棚户区改造范围内的房屋征收一律实行货币补偿”内容违法,应采取补救措施。这意味着,被征收人可以选择房屋产权调换,其合法权益得到有效维护。
法律分析:撤销房屋征收决定难度加大
一、选择货币补偿或房屋产权调换是被征收人的合法权利,任何人不得侵犯。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被征收人可以选择货币补偿,也可以选择房屋产权调换。被征收人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提供用于产权调换的房屋,并与被征收人计算、结清被征收房屋价值与用于产权调换房屋价值的差价。因旧城区改建征收个人住宅,被征收人选择在改建地段进行房屋产权调换的,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提供改建地段或者就近地段的房屋。
而本案中,县政府在补偿安置方案中规定“一律采取货币补偿”的方式,显然剥夺了被征收人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权利,更遑论其还要依法履行在就近地段提供安置房屋的法定义务。如果被征收人遇到了这样的补偿安置方案,一定要及时提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二、本案原告请求撤销征收决定,为什么法院最终判决是确认补偿方案部分违法?
法院判决撤销行政行为,还是判决行政行为无效等,涉及行政行为的效力问题。为深入理解政府行政行为的法律效果,我们举个“栗子”,合同的法律效力可分为四大类,即有效合同,无效合同,效力待定合同,可变更、可撤销合同。行政行为的法律效果分为四大类,即有效行为,无效行为,可撤销行为和废止行为。
本案起诉的是撤销行政行为,法院判决确认违法的依据是《行政诉讼法》第七十四条:行政行为依法应当撤销,但撤销会给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人民法院判决确认违法,但不撤销行政行为。也就是说,法院为维护公共利益,即使具有可撤销的内容,最终也可能仅仅是判决确认违法。
确认违法判决与撤销判决的区别主要有两点:第一,确认违法是对行政行为合法性的判断,而撤销判决除考虑被诉行为的合法性之外,还须对其效力性作出判断,最终效果是使原行政行为彻底失效;第二,撤销判决可以要求原行政机关重新作出行政行为,而确认违法判决则仅仅是指明轨道的偏离,而没有能力将其扳回来。
三、确认违法判决形式存在的缺陷有哪些?
首先,笔者认为确认违法判决对行政机关的轻微惩罚性,不利于对行政机关依法行政的监督。虽判决确认行政机关的行为违法,但其对行政机关的“惩戒度”明显较撤销判决偏低,这对纠正其错误行政行为能发挥多大效果是存疑的;
其次,在一定程度上会忽略公民个人利益的救济保护。确认违法的前提是撤销会给公共利益造成损害,但是这样判很可能会造成涉案相对人的权益得不到全面救济。公共利益是由每一位公民的利益汇聚而成的。由于法律未对“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概念作出明确界定,所以很容易造成司法实践中存在多重标准,不可避免的存在利用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幌子而忽视个人利益的情形。
综上所述,政府征收房屋如果未出现所谓的“重大违法情形”,一般情况下是难以撤销的,但可以通过法律途径确认该行为违法。而本案中省高院作出“确认补偿方案部分内容违法并责令其采取补救措施”的最终裁判,虽不能令人完全满意,但也较一审直接判决驳回有了质的区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