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阳市检察院信息公开的目的是什么
一、德阳市检察院信息公开的目的是什么
我国自提出“检务公开”的概念以来,检务公开制度建设经历了初步规划、探索发展、全面公开三个发展阶段。实践证明,推行检务公开是检察机关满足公众知情权、接受群众监督的有效途径。案件信息公开制度的确立,是积极顺应司法改革和信息化发展的需要,也是深化检务公开、保障刑事诉讼参与人知情权、参与权的必然要求。
(一)案件信息公开的范围及形式
为规范开展案件信息公开工作,最高人民检察院研发了人民检察院案件信息公开网,对案件信息在互联网的公开工作进行规范,并制定了《人民检察院案件信息公开工作规定(试行)》(以下简称《工作规定》),明确了案件信息公开和法律文书公开的范围及内容。
案件信息公开的主要内容包括案件程序性信息公开、法律文书公开及重要案件信息公开,检察机关案件管理办公室作为案件信息公开的主要负责部门,主要有两种公开形式:向不特定公众公开,一是通过检务公开大屏幕或者公开栏进行公开,在检察机关办公楼内显示屏发布本院的生效法律文书,如不批准逮捕决定书、撤销案件通知书等;二是通过互联网站进行公开,按照高检院的规定,人民检察院的终结性法律文书、重要案件信息应当在人民检察院案件信息公开网上公布,检察机关官方网站也应同步公开。
向特定受众公开,一是对案件当事人公开。案件当事人、近亲属可以到案件管理部门查询办案流程及办案期限。二是对辩护人及诉讼代理人公开。目前对律师的案件程序性信息公开主要采用的是案管大厅查询、电话查询及互联网查询相结合的方式,律师只需提交三证即可获得所代理案件的受案时间、办案期限等程序性信息。
(二)案件信息公开中的问题及原因
1、公开不及时、公开内容不全面
根据最高检《工作规定》的要求,不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和未成年人犯罪的案件信息及法律文书均应在互联网公开,并对公开的期限作出了具体规定,但从实施结果上看,文书公开率并不高。部分案件承办人在收到法院判决后,未在规定期限内点击公开本院的终结性文书,一些发给案件管理部门进行公开复核的法律文书,未按要求进行技术处理,达不到《工作规则》中的公开标准。致使现在人民检察院案件信息网上公开的信息内容少,进度慢。案件信息公开具有片面性、滞后性。
2、制度不健全,公开标准难界定
根据《工作规则》中的规定,人民检察院应当发布的重大案件信息包括:有较大社会影响的职务犯罪案件的立案侦查、决定逮捕、提起公诉等情况,有较大社会影响的刑事案件的批准逮捕、提起公诉等情况,已经办结的典型案例。法律文书公开中,“重大、敏感案件报检察长批准后,提交案件管理办公室发布”,如何界定社会影响、是否受到社会关注,何为典型案例,重大敏感案件的具体范围、认定标准,都需要各地根据具体情况作出相应规定。
3、法律文书公开多侧重于形式
检察机关作为法律的监督机关,要赢得社会公众的信任,各项决定都必须依托法律并能以理服人。目前检察机关公开的法律文书多为结果性的文书,多侧重于处理结果的告知,涉及事实、法理的部分却很少,这样难免使文书公开有“走过场”之嫌,文书公开的意义大打折扣。
4、缺乏相应的舆情审查及舆情处理机制
法律文书及重大案件信息上网,满足了更大范围社会公众的知情权,同时少数信息可能会侵犯当事人的隐私。此外,某些法律文书中存在的瑕疵问题如存在用语不严谨、标点错误等可能会被网络、媒体放大,从而会给办案人员甚至检察机关带来负面影响。因此,建立相应的舆情应对机制是很有必要的。
二、完善案件信息公开制度的建议
(一)根据自身情况,结合高检院的文件要求,制定相应的规范性文件
检察机关应对案件信息公开操作流程、审批手续、公开与不公开的具体内容、对重大敏感案件的标准作出细化的规定,使每位干警对案件信息公开的每一项内容、公开程序、信息审批、具体操作都做到心中有数、有据可依。此外,还应对各责任部门的具体职责进行明确分工,各司其职,只有各部门密切配合,才能使案件信息公开规范、顺利的进行。
(二)充分发挥案件管理部门监督职能,完善绩效评估机制
目前案件信息公开仍存在公开不及时、公开不全面的问题,案件管理部门要充分发挥其作为案件信息公开主管部门的管理和监督职能,明确案件管理部门和各业务部门的责任分工,定期对公开情况进行通报,并将案件信息公开工作纳入工作绩效考核范围,督促办案人员配合案件信息及法律文书的公开。
(三)逐步推进法律文书的释法说理机制
刑事诉讼程序中的知情权通常是指“知悉刑事诉讼中与自己利益相关或者与自己有特定关系的人相关信息的权利”。检察机关目前公开的文书均为结果告知性文书,当事人未必能够理解法条及专业的法律术语,这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其知情权的行使,也无法做到有效监督,与检察机关开展法律文书公开的初衷背离。
在法律文书公开方面,在公开结果告知性文书的同时,应考虑将有案件事实、证据、犯罪构成及法律依据等内容的文书,同时送达至案件当事人,充分阐明处理的理由和根据,使当事人心服口服,从源头上减少涉检上访的发生。如检察机关作出不批准逮捕决定时,对于《不捕理由说明书》也可以送达案件被害人,以公开促公正。
(四)建立风险管控及舆情处理机制
检察机关开展案件信息公开工作,是增强检察机关执法办案透明度的举措,但同时应意识到,相关信息的公开可能会有泄露国家或个人秘密的风险。因此,在公开前,要对公开的内容、方式、广度、深度进行保密审查及风险评估。高检院的《工作规定》已对不应该公开的案件种类及文书种类作出了详细的规定,在实践中,应当严格按照相应的审批流程进行审批,对于有可能激化当事人矛盾、影响社会稳定的,在公开前要组织相关部门进行充分论证。同时应建立完备的舆情搜索和控制机制,对于重大舆情要主动回应,及时处理可能引发的矛盾。
综上所述,我国规定要求各个区域的政府都应该依法公开相关的信息,这也是为了让公民的民事权益得到合理的保障,而政府信息的公开,国家的立法机关也有相应的法律规范,同时也约束了公务人员的行为,使行政机关工作透明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