征地工作的3个重要程序,征收方少做一个都不行!
一、征地工作的3个重要程序,征收方少做一个都不行!
依据我国土地管理法的规定,对土地进行征收时,最为重要的三个程序是征地的审批、征地公告和征地补偿,少了这些程序,征收是不合法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第四十四条 建设占用土地,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应当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的道路、管线工程和大型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国务院批准的建设项目占用土地,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由国务院批准。
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和村庄、集镇建设用地规模范围内,为实施该规划而将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按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分批次由原批准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机关批准。在已批准的农用地转用范围内,具体建设项目用地可以由市、县人民政府批准。
第四十六条 国家征收土地的,依照法定程序批准后,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公告并组织实施。
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当在公告规定期限内,持土地权属证书到当地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征地补偿登记。
二、农村征地补偿款包含什么?
首先,《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中明文规定了,征收农用地的补偿花费包含土地征用补偿、安置补助费用及其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其次,法律法规对土地征用补偿的补偿标准也是基础的要求,且近些年有一定的提高。
在其中,征收农用地的土地征用补偿,为该农用地被征收前3年平均年产值的六至十倍。安置补助费用则依照必须安置的农业人口总数计算,每1个必须安置的农业人口数量的安置补助费用标准,为该农用地被征收前3年平均年产值的四至六倍。
但是,每公顷被征收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最高不得超过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十五倍。
被征收农村土地上的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标准,则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
此外,现行标准再次合理的原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做好征地管理工作的通知》法规了,省、自治区、直辖市要制定并发布各市县征地的一致年产值标准或区片综合性房价。每两到三年必须对补偿标准进行调节,否则不予通过用地审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