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建拆除】被征地拆迁人的“违章建筑”能否任意被拆除?
导读:被征地拆迁人房屋未拆迁时,所建房屋没有被任何部门告知限期拆除,而一旦遇到拆迁中,便被告知,这违法那违法,必须限期拆除,否则要认定违章建筑或者面临罚款等处罚。有的甚至告知后直接被强制性拆除,不给予任何补偿。
接着前面的文章讲解,被征地拆迁人的“违章建筑”能否任意被拆除?征地拆迁律师,与被征地拆迁人一并学习有关“违章建筑”拆除程序规定,本文结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规定讲解:
即行政机关对于发现或接到举报等事实后,认为有违法事实发生或存在时,决定把它作为行政案件进行查处的一种活动。
解读:司法实践中,有权立案查处违章建筑的行政机关有:
1、规划局。对应法律依据的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的,限期改正,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可以并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2、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简称“城管”,“城管”是否有权,主要看它是否得到省级政府的授权。
3、乡、镇人民政府。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五条:“在乡、村庄规划区内未依法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拆除。”对应范围是乡、村庄规划区范围内。
除了上述部门,其他部门没有权利查处违章建筑。实践中有部门出具法律认定文书,直接对被征地拆迁人下达限期违章建筑告知书,这属于违法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七条:“行政机关在调查或者进行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当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证件。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应当如实回答询问,并协助调查或者检查,不得阻挠。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行政机关在收集证据时,可以采取抽样取证的方法;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先行登记保存,并应当在七日内及时做出处理决定,在此期间,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不得销毁或者转移证据。 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
解读:
1、审查调查人员是否具备执法资格,以防止没有执法资格的人冒充执法人员进行执法活动;
2、认定违章事实时,行政部门有时称接到群众的举报,因涉及现行法律规定对行政执法要求执法过程比较严格,必须录像录音,若在以后听证环节,可以要求执法部门出示有关举报的证明材料。其实中的违章建筑认定太随意化,因为很少有群众举报他人建筑为违章建筑;
3、调查时,除修建的违法建筑外,是否还有房屋等情况,需要一并调查核实,而不能简单以没以取得“二证”简单认定违章建筑;
4、调查中,被询问、及签署笔录时要谨慎。签字时,一定要看清笔录上的内容,如果发现内容与你说的或者与事实不符时,一定要求他们修改;笔录如果是几页纸的话,一定要每页都要签字;最后签字的时候一定要顶着笔录的内容签字,不要留太大的空间,以防止他们事后背着你再添加内容;不要忘了写上日期。
1、告知,听取陈述、申辩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条:“ 行政机关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做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第三十二条:“ 当事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行政机关必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行政机关应当采纳。行政机关不得因当事人申辩而加重处罚。 ”
解读
1、听证由非本案调查人员主持,听取调查人员提出当事人违法的事实、证据和行政处罚建议与法律依据,并听取当事人的陈述、举证、质证和申辩及意见的程序活动。
2、行政机关作出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行政机关应当组织听证。当事人不承担行政机关组织听证的费用。
3、对于听证程序,建议被处罚人还是要重视一下不要错过这个程序。若听证比较公平、公正的,最终不会作出处罚决定的。
2、作出处罚决定书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九条:“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
(二)违反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事实和证据;
(三)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
(四)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五)不服行政处罚决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六)做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名称和做出决定的日期。行政处罚决定书必须盖有做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的印章。
解读:一定注意处罚决定书的内容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要件,特殊是起诉期限的约定。
3、送达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条 :“ 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执法机关如果决定要进行处罚,会作出并向被处罚人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解读:(一)很多人认为自己不签收,处罚决定书对自己就不发生法律效力,这是错误的。其实送达方式还有现行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的方式。具体建议大家看民事诉讼法规定的方式。(二)咨询专业律师,审查处罚决定书是否存有重大违法之处。(三)要知道,只有在处罚决定书发生法律效力时,才可以依法拆除违章建筑。故被征地拆迁人,一定要及时提起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否则,超过期限后,马上面临司法强制拆除。
有强制执行权的部门,可以先向政府申请,由政府法制部门审查后以县(区)政府的名义责令城乡规划局或城市管理局组织强行拆除。乡镇人民政府查处的违法建筑由乡镇人民政府依据《城乡规划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自行决定组织强拆。
若做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没有强制执行权力的,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