好不容易锁定强拆主体却被告知起诉“过期”了?省高院裁定提审!
导读:近日,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刘博韬律师代理的一起案件,成功地使当事人的诉讼请求获得认可,并且争取到了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的提审。而通过连环诉讼锁定强拆主体和对起诉期限问题的据理力争,是本案值得广大被征收人学习借鉴之处。
【基本案情:多部门联合拆除房屋,诉讼维权一波三折】
家住山西省长治市壶关县龙泉镇东街村的平先生,在该村拥有一处宅基地。2017年1月18日,不明身份人员在未出示任何合法手续的情况下,强制拆除了平先生的房屋。这一行为致使房屋灭失、部分财物遗失或损坏。
平先生年事已高,所以强拆发生之日是平先生的孩子拨打的报警电话。出警的执勤民警告知,是壶关县政府等多个部门参与实施的强拆,但未明确“多个部门”是哪些部门。无法确定强制拆除的实施主体,平先生的合法权益也就无处救济。
随后,在刘博韬律师的指导下,平先生直接起诉壶关县公安局,要求法院确认其出警、处警行为违法。壶关县公安局通过书面答辩状告知,此次强拆房屋为壶关县人民政府、壶关县住房保障和城乡建设管理局、壶关县公安局以及壶关县龙泉镇人民政府共同实施的。于是,平先生直接以上述的四个主体为被告,请求法院确认其联合拆除平先生房屋的行为违法。
但是,当平先生到晋城市中级人民法院立案时,立案法官告知,壶关县政府是另三个被告的领导机关,直接起诉县政府更为适宜。开庭审理后,县政府在庭上明确表示,强拆平先生房屋的机关为壶关县住房保障和城乡建设管理局。至此,平先生才锁定强拆主体,锁定时间为2017年11月5日。
锁定了强拆主体,终于能够起诉维权了。经过一波三折,本想着维权即将尘埃落定。没想到的是,维权之路竟再次遭遇障碍。
【起诉强拆行为违法,起诉期限却受困】
在起诉壶关县住房保障和城乡建设管理局的案件中,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平先生的家人在强拆当日拨打过报警电话,出警民警已经告知其强拆主体,平先生不可能不知道强拆主体。故其直至2018年3月15日才起诉强拆行为,已经超过起诉期限。
针对平先生所陈述的,一波三折的起诉维权经过完全不予认可。法院认为平先生不具备法定的耽误起诉期限的理由,故驳回起诉。
上诉阶段,正值《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行政诉讼法>的解释》出台。于是,二审法院纠正了一审法院的观点,认定平先生在2018年3月15日之前确实无法准确判断强拆主体。但是,由于强拆行为发生之日为2017年1月18日,新版司法解释中,把行政机关未告知行政相对人诉权的起诉期限从两年缩短到一年,所以二审法院适用新版司法解释,还是驳回了平先生的上诉。
【正确适用法律,充分保障被征收人诉权】
在明律师发现,二审法院在事实认定及法律适用方面均存在错误,于是又帮助平先生申请再审。
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依据新司法解释出台前适用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一条之规定,行政机关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时,未告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诉权或者起诉期限的,起诉期限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诉权或者起诉期限之日起计算,但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具体行政行为内容之日起最长不得超过2年。
涉案房屋于2017年1月18日被拆除,申请人于2018年3月15日提起本案诉讼,未超过起诉期限。原审裁定认定超过起诉期限,适用法律错误,应予纠正。
最终,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8)晋行申392号行政裁定书,认定应当适用旧版司法解释的规定。平先生的申请符合再审条件,裁定再审,并由山西省高院直接提审本案。
在明律师最后要提示大家的是,从这次修改《行政诉讼法》司法解释的初衷来看,其核心的指导方向,就是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的诉讼权利,为人民群众提供更便捷、更高效、更优质的司法救济。加之,行政法领域遵从“实体从旧、程序从新”的原则。所以,二审法院适用2018年才生效的司法解释去判定2017年发生的行政行为,是典型的适用法律错误。许多征收维权案件中,我们都可能面临较为复杂的情况。这就需要广大被征收人相信专业人员的意见,积极配合律师的指导。如此,才有可能更快找到维权的窗口,收获最佳维权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