棚户区改造2018进行时,你的房屋被棚改了吗?
导读:2018年春节刚过,全国各地的棚户区(城中村)改造项目便开始如火如荼的上马启动了,来自各个渠道的消息都预示着2018年注定又将是此类项目全力推进的大年。据北京日报消息,仅北京市就有236个项目、23550户居民纳入今年的棚改任务,其中有不少延续多年的“老面孔”。那么,面对到处都在棚改的现状,广大被征收人又该注意哪些法律问题才能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呢?本文,在明律师事务所的专业拆迁律师为大家做一番简明扼要的梳理……
一、城市棚户区改造项目要严格遵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规定进行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8条规定,由政府组织实施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的需要,以及由政府依照城乡规划法有关规定组织实施的对危房集中、基础设施落后等地段进行旧城区改建的需要,确需征收房屋的,由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而“棚改”就属于前述“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项目。故棚户区改造虽为改善民生、提升居民居住条件的“大好事”,也必须严格依照590号令的规定开展。政府公布的各类项目实施方案、规定,均不得与《条例》的规定相抵触。
二、被征收人的“听证权”应得到加强落实
《条例》第11条规定,因旧城区改建需要征收房屋,多数被征收人认为征收补偿方案不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由被征收人和公众代表参加的听证会,并根据听证会情况修改方案。而根据一些地方的规定,只要是旧城区改建类项目,政府就应当组织由被征收人和律师等公众代表参加的听证会,即被征收人的听证权在这里需得到加强落实。这一制度设计的目的在于确保棚改项目具有充分的民意基础。
三、意见征询与“预签约”模式
《上海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细则》第12条规定,因旧城区改建房屋征收范围确定后,房屋征收部门应当组织征询被征收人、公有房屋承租人的改建意愿;有90%以上的被征收人、公有房屋承租人同意的,方可进行旧城区改建。
其第21条进一步规定,房屋征收决定作出后,由房屋征收部门组织被征收人根据征收补偿方案签订附生效条件的补偿协议。在签约期限内达到规定签约比例的,补偿协议生效;在签约期限内未达到规定签约比例的,征收决定终止执行。签约比例由区(县)人民政府规定,但不得低于80%。
以上两项具体规定均反映了此类项目与一般征收项目的区别之处,值得广大被征收人特别予以重视。尤其是后面一个“预签约”模式,广大被征收人一定要审慎对待签约这一关键步骤。一旦签约,即意味着自己完全支持涉案棚改项目,且成为了促进项目推进的“基数”,客观上给尚未签约同意的被征收人形成了压力。“多数”与“少数”之间权利上的博弈,在这一程序设计中被发挥到了极致。
参考内容:《当棚改遭遇预签约,被征收人需当心!》
四、棚改项目需严格依法补偿,禁止拆迁强迁
《国务院关于加快棚户区改造工作的意见》规定,棚户区改造实行实物安置和货币补偿相结合,由棚户区居民自愿选择。各地区要按国家有关规定制定具体安置补偿办法,禁止拆迁强迁,依法维护群众合法权益。据此,被征收人的补偿安置方式选择权必须得到保障,由行政机关直接实施的拆迁强迁行为依法应得到禁止。
需要补充的一点是,城市棚户区改造中被征收人的“回迁安置”权利应得到充分保障,这在《条例》第21条第3款有明文规定作为依据。实践中,是否满足了被征收人的这项权利也是考查涉案项目合法性的一个关键点。
五、“被棚改”情形需警惕
尽管从法律上并没有对“棚户区”这一概念的准确定义,但被征收人还是可以以朴素的认知、判断来掂量一下,自己的房屋究竟是否应当属于急需被改造的“棚户区”范畴。实践中,一些地方存在将上世纪90年代以后建造的楼房作为“棚户区”实施改造拆迁的情形,甚至一些21世纪以后建造的新房都不能幸免,这无疑是极不正常的现象。棚改的初衷与目的,都应是改善群众的居住条件和环境,而不应是政府借助棚改的审批程序简化和资金支持优势来加速推动一般性征收。将本不是棚户区的房屋当作棚户区来进行改造,属于行政行为目的不具有正当性,其法律责任是要有人来承担的。
关于棚改的有关文件指出,“棚户区住房简陋,环境较差,安全隐患多,改造难度大……”故此,如果被征收人的房屋完全不属于上述情形,那么涉案项目就可能存在实施前提条件不具备的情况。被征收人完全可以通过对房屋征收决定提起诉讼的方式来加以救济。
参考内容:《到处都在拆的棚户区,你的房屋被“棚户”了吗?》(点击标题可阅读)
六、注意城中村改造、违建清零等的程序要求
实践中出现的一种新情况是,棚户区改造项目往往包含了城市棚改、城中村改造和违建拆除等诸多内容“打包”进行。这里的一个大的原则就是:法律程序不得混用、省略,而必须加以明确区分性质,严格依法开展。如果涉案项目是城中村的棚改,那么对涉案土地是否依照《土地管理法》规定的程序进行了征收就是一个重要的考查点。若涉案项目存在以棚改之名行“按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程序征收农村集体土地”之实这类情形的话,则事实上项目是存在严重程序违法的。在明律师事务所的专业拆迁律师代理的多起案件中,给农村集体土地下“征收决定”的情况比比皆是,这种程序混用无疑可能损害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
再比如将“棚改”和“拆违”相结合进行清零的项目,对于合法房屋和违法建筑需要严格加以区分、判明,并适用完全不同的程序进行拆除。被征收人需要弄清自己的房屋究竟是不是违建,若不是,则要及时针对政府作出的“责令限拆”文书提起程序,以避免自己的合法房屋被当作违法建筑予以棚改,其后果极可能就是那句著名的“违建不补”。
在明律师事务所的专业拆迁律师最后想提示广大被征收人的是,在各项规范性文件均得以充分落实的前提下,棚户区改造的确是利国利民的大好事,是政府着力改善民生、消除安全隐患、提升群众居住条件的重大善政,广大被征收人应当予以支持,而不应在涉及补偿安置问题时漫天要价,恶意拖延项目进程。但若涉案项目存在事实、程序上的违法之处,无视被征收人的上述合法权利,甚至以棚改之名行违法拆迁之实,那么广大被征收人同样有权拿起法律的武器捍卫自己的合法财产权益,争取公平、合理的征收补偿。
事实是,全国范围内大规模的棚改项目从10年前几乎就已启动,持续至今仍在推动中。其中存在的问题,无疑是值得所有人反思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