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提醒:征收拆迁不仅要合法,还需合理!
导读:对于农民来说,集体土地及其土地上的房屋是毕生财产,一遇拆迁,顷刻间所有的财产都将化为乌有。当然,征收拆迁,是有补偿的。然而在现实中,对于农民集体土地及其房屋的拆迁补偿却是一言难尽。比如拆迁方会以各种方式打压,用各种理由制定非常低的补偿标准,强迫签订补偿安置协议……对于这些情况,大部分被拆迁农民也只能打掉牙往肚里吞。因为大部分农民只知晓拆迁是政府的政策,一切都得听政府的。很明显,在这样的前提下,拆迁补偿不会太高。想要维权,对于不懂法律的农民来说,根本无从着手。所以才有了因拆迁引发的种种暴力事件。
按照农民的朴素逻辑:任何人、任何机构,其做出的任何决定和实施行为,最起码应该是合理的,然后再说合法的事情。集体土地上的征收拆迁,事关一个地区农民的所有财产权益,更应该兼顾拆迁补偿的合理性。当然,拆迁补偿及其方案合理了,自然不会太过于偏离合法化。农民在还企及不到拆迁合法的高度上的时候,可以去衡量和要求复议审查拆迁的合理性。
在拆迁的实践中,因为暴力事件频发,很多被拆迁农民完全忽视了合理的问题,只着眼在拆迁方手段和制定方案的不合法上。但是,要找出拆迁方的违法证据却也不是件容易的事情,所以很多被拆迁农民总吃亏。其实,相比较起违法征收,农民更应该重视拆迁的合理性,进而上升到合法的高度。顺次维权,能取到提高补偿的理想效果。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拆迁律师如是说。
在明拆迁律师说法:
集体土地上房屋拆迁,由于至今未出台全国范围内统一适用集体土地上房屋拆迁管理办法,对于集体土地上房屋拆迁补偿安置标准,各省市制定出台具体法律规定。故被征地农民到底能得到多少补偿安置才能保证合理公平,也主要看涉案项目集体土地上房屋拆迁补偿安置方案所制定的标准。而这除了法律文件的框架性指导外,更要着重审查有关拆迁行为的合理性,才能从根本上和系统的保障被拆迁农民的拆迁补偿利益。
那如何审查有关集体土地上拆迁行为的合理呢?下面由在明律师根据多年拆迁代理经验来为您细细讲述。
合理性审查是对合法性审查原则的补充。指行政复议机关审查行政主体的行政行为内容是否客观、适度,符合公平正义等法律理性。具体说来,就是被拆迁人申请复议的复议机关要对拆迁方的一系列拆迁行为作出一个客观、中立、公平公正的审查,以保证被拆迁人利益和拆迁工作的合理性。
落实到具体的拆迁中,要从下面三个角度来审查拆迁的合理性。
一、审查拆迁行为及补偿是否正当。
这是指拆迁方实施的一切有关拆迁工作的行为在主观上必须出于正当的动机,在客观上必须符合正当的目的。主观的正当动机是指考察是否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判断何为公共利益的需要,被征地拆迁人可参考《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八条规定所列具的具体情况和综合地方的拆迁政策。若涉案项目为了商品房开发,即不能组织拆迁房屋的。
在实际的拆迁中,很多被拆迁农民吃亏就在这“公共利益”上。拆迁方以“公共利益”之名肆意侵占被拆迁人合法财产在拆迁中常有发生。被拆迁农民衡量是否合理,首先得确定“公共利益”之关系。
二、审查拆迁行为的平衡性。
这是说拆迁方在作出某个行政行为的时候,比如发布拆迁公告,制定拆迁协议等,必须要注意自身的权利与义务、被拆迁人的损失与利益以及拆迁方与被拆迁人、被拆迁人与国家之间的利益平衡。也就是说,要审查拆迁手段是否涉嫌暴力或者行为手段所得结果利益小于被拆迁人的人身或者物质损害,要审查拆迁补偿费是否过低或者补偿方式的是否合适等等。拆迁方的每一个行政行为都应该要衡量其平衡性。
三、要审查拆迁行为的情理性。
“法不外乎人情”说的就是要审查行政行为的情理性。放在拆迁中,就是指拆迁方要作出一个行为的时候,首先要考虑此行为符是否合客观规律,是否在被拆迁人能承担的范围之内,不能要求被拆迁人承担其无法履行或违背情理的义务。 现实中的拆迁、偷拆、停水停电等都违背了情理性,被拆迁人都可纳入合理性的审查范围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