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高院胜诉】千疮百孔的征收补偿决定,小微企业不答应!

导读:对于那些活跃于市场前线的小微企业,本应秉承“政府支持、政策护航”的观念,为小微企业营造适宜发展的良好环境,使其更好的为经济建设服务。但小微企业与地方政府之间经常发生的征收补偿安置纠纷,常使其发展陷于停滞,甚至因征收补偿问题久拖不定,将曾经富有生命力的企业活活“耗死”。本文,看在明律师纪召兵如何在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赢得胜诉,撤销一份针对小微企业的千疮百孔的征收补偿决定!

【基本案情:小微企业遭遇补偿决定】

坐落于牡丹江畔的造华印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造华印务”)成立于2003年,注册资本50万元人民币,十几年来专注于印刷、包装、造纸业务,同时履行企业社会责任,积极纳税,提供了大量的就业岗位。然而,面对牡丹江市政府于2011年作出的一纸房屋征收决定,造华印务陷入了艰难的生存抉择:是选择任由地方政府征收,置企业生存于不顾,拿钱让地走人;还是选择与政府展开利益博弈,以求得企业未来生存发展的一席之地?是生存,还是毁灭,这不单单是一个值得思考的问题,更是一个需要作出抉择的岔路口。

经过了前期的准备与思想斗争,造华印务最终作出了选择:委托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的专业企业征收维权团队——纪召兵律师团队帮助维权。纵然企业拥有着比一般自然人更强的财力与社会影响力,但在与政府进行利益博弈时,“企业公民”仍处于相对弱势的一方,维权之路依然充满着坎坷。针对房屋征收决定提起的复议程序与行政诉讼仅起到了暂缓实施的作用,甚至还发生了针对公司法定代表人张先生的行政拘留处罚。

面对政府的步步紧逼,纪召兵律师始终与委托人共进退,等待关键性的行政漏洞。终于,市政府于2017年5月15日作出牡政征补决字(2017)第036号《牡丹江市人民政府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书》。这份看似全面、具体的征收补偿决定,实则置被征收人的合法权利于不顾,充斥着行政机关滥用行政权力、无视被征收人利益的违法点。纪律师当即针对此征收补偿决定展开行政诉讼,以求一举打破当前僵持不下的维权局面。

【庭审回顾:4大要点致补偿决定被撤】

根据专业律师的判断,该《补偿决定》存在评估标准不合理、补偿标准不合理两项重大违法点,具体而言:

评估标准不合理包括评估机构选定方式不合理、评估时点确定不合理等问题:

(1)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及当地的规定,选取征收评估机构,应先选取被征收人代表,再由被征收人代表抽签选取评估机构。本案中,在未投票选出被征收人代表之前,评估机构即已被抽签选出,这显然是不合逻辑,更不符合当地规定要求的。

(2)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对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标准,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的市场价格;而房屋价值的评估时点,应为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市政府于2011年作出房屋征收决定,而于2017年才作出姗姗来迟的征收补偿决定,房屋市场价格早已是今非昔比。若按2011年的房屋市场价格作出补偿决定,显然无法使被征收人获得合理的补偿。

补偿标准不合理包括货币补偿标准不合理、产权调换补偿缺项等问题:

(1)根据590号令,对由于房屋征收所带来的停产停业损失,应当进行合理补偿。而由于各地经济的差异,停产停业的具体补偿标准,还应结合当地的补偿实施办法进行确定。根据《牡丹江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造华印务作为企业法人,应首先按照上年度应缴纳所得税额度以及根据社保缴费记录计算得出的职工人数平均工资计算停产停业损失,若无法提供上述信息的证明材料,则应根据房屋用途,结合经营面积予以停产停业补偿。本案中,牡丹江政府在未对造华印务的缴税记录与职工社保缴费记录进行充分调查的情况下,直接按照房屋用途与经营面积进行了停产停业损失计算。这种“大锅粥”式的补偿方式,无视了企业自身的经营效率,变相剥夺了委托人请求合理补偿的权利。

(2)根据590号令,被征收人可以选择货币补偿,亦可以选择产权调换。而此份《补偿决定》虽然同样规定了造华印务可选择产权调换,但补偿标准却不包括停产停业损失。理由盖因提供的产权调换房屋为现房而非期房。以此种理由,而在产权调换补偿中不予停产停业补偿,显然是荒谬和可笑的。众所周知,哪怕是一般家庭的搬迁,也需要时间、人手和费用的投入,而对于包含各种机械设备的厂房、公司来说更是如此。在搬迁期间与机器设备安装调试的期间,公司无法进行生产经营,必然存在停产停业损失。征收方自以为是的认为提供现房,就无需再补偿停产停业损失的想法,逻辑难以自洽。

塞翁失马,焉知祸福。《补偿决定》的诸多漏洞,终于为造华印务带来了维权的契机。经过两审程序,黑龙江省高院最终系统、全面的采纳了纪召兵律师的代理意见,判决撤销了漏洞百出的《补偿决定》,并责令牡丹江市政府于60日之内按照新的标准,重新作出征收补偿决定。长期的维权斗争终于曙光乍现,委托人代表张女士喜极而泣……

【律师说法:补偿决定要坚决起诉】

某些地方政府为了自身“政绩”,不顾地方财政赖以发展的小微企业的生存情况,盲目以“棚户区改造”、“旧城改造”项目名义,利用土地财政弥补政府短期财政赤字的行为,无异于竭泽而渔、饮鸩止渴、杀鸡取卵。纪召兵律师团队长期奋斗在企业征收维权的第一线,深知小微企业经营的不易与征收维权的困难重重。

在明律师提醒企业被征收人,在征收维权过程中应放平心态,短期的失利并不意味着满盘皆输。本案中,虽然前期的维权过程充满曲折,一纸《补偿决定》更使人产生盖棺定论之感,但中央依法治国、依法行政的基本要求,为地方政府盲目滋生的权力套上了枷锁,迫使他们必须时刻牢记“将权力关进制度之笼”中的要求,不得恣意作出任何行政行为。即使相关诉讼在一审中面临困难,但随着审级的提升,获取公平、公正裁判的机会还是很大的。

此外,在明拆迁律师还要提醒广大被征收人的是,《补偿决定》的作出,是房屋征收补偿过程中对被征收人权利影响极大的行政行为。对《补偿决定》的撤销,代表着政府履行征收补偿安置法定职责参照物的根本性颠覆,具有重要的意义。见着补偿决定,6个月内起诉,应成为被征收人深入血液之中的最重要维权意识。

相关新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