没留神,房屋征收补偿决定没诉,维权还有可能吗?
导读:在明拆迁律师曾反复强调过,在城市房屋拆迁中,如果被征收人对补偿安置不满,征收补偿决定是一个非诉不可的东西。如果过了救济期限既没复议也没诉讼,整个情势将几乎无可挽回的指向司法拆迁,被征收人能够继续施展的有效作为将会变得极为有限。然而在实践中,确实有很多被征收人是直到征收补偿决定的救济期限经过后才意识到依法维权的重要性的,对于他们而言,此时就真的没有办法了吗?
补偿决定是否合法送达?
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26条之规定精神,征收补偿决定必须依法送达给被征收人,才能对其产生法律约束力。而送达的法律依据,通常是《民事诉讼法》第84-92条之规定。它的基本原理是,能够直接送达给被征收人本人的,直接送达;本人不在家的,同住成年家属签收;拒绝接收文件的,留置送达。在这个过程中,实践中经常出现直接将补偿决定张贴在被征收人家的门、墙上就走的情况,征收方的这类送达行为很可能在程序上涉嫌违法,进而侵害到被征收人对补偿决定的知情权和救济权。被征收人可在“过期”后的起诉时明确提出补偿决定未依法送达,从而重新争取为自己挽回诉权。
补偿决定是否依法公告?
《条例》第26条规定,补偿决定须在房屋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告。如果未公告,被征收人也可以主张其知情权为得到完全保障,从而尝试提起诉讼进行救济。
补偿决定是否列明复议、诉讼权利及期限?
如果未列明,被征收人也可以以此为由尝试提起诉讼。根据《行政诉讼法》第46条之规定,被征收人直接向法院起诉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6个月内提出。故此,如果被征收人能举证证明自己“不知道”征收补偿决定作出这一事实,就有望拖后救济期限,为自己的依法维权重燃希望。实践中,被征收人通常可以先申请信息公开,要求征收方公开征收补偿决定,之后再提起诉讼,强调自己在信息公开前对补偿决定的作出并不知情。
在法院对强制执行申请审查阶段及时提出意见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决定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5条,人民法院在审查期间,可以根据需要调取相关证据、询问当事人、组织听证或者进行现场调查。虽然这一主动权掌握在法院手中,但被征收人还是要予以重视,在有机会时及时向法院提供涉案征收补偿决定存在法律问题的证据,积极参与谈话和听证。在此过程中,要着重注意以下问题的提出:
(1)征收补偿决定送达凭证上的签字是否是本人所签,所附被征收人、直接利害关系人意见是否真实;
(2)涉案项目是否有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材料;
(3)申请强制执行的房屋状况记载是否与事实相符;
(4)被执行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住址及相关财产状况等具体信息是否吻合;
(5)补偿安置是否符合公平原则,是否存在损害被征收人合法权益,或使被征收人基本生活、生产经营条件没有保障的情形;
(6)补偿安置是否按时足额到位……
有没有其他途径可供选择?
这是一个开放式的选项,但在实践中有时也十分关键。譬如倘若征收项目确实存在严重的程序违法行为,依据《条例》第7条之规定进行举报始终是被征收人所依法享有的一项权利,不存在“过期”的问题。若征收项目中的政府工作人员存在滥用职权、贪污腐败等情形,被征收人则可以考虑依据全新《监察法》的规定向当地监察委员会进行举报,或采取其他合法方式向上级政府反映意见。也可以尝试动用一些媒体资源,揭露涉案项目存在的违法、侵权现象等。总之,此时的被征收人要充分开动脑筋,调动一切可以调动的力量与资源对危局进行救济,才能将获取公平、合理补偿的希望保存到最后一刻。
在明拆迁律师最后想提示广大被征收人的是,从上述描述中不难看出,一旦错过补偿决定的6个月救济期限,再想提程序的确是显得有些勉强、艰难,且效果很难保证。实践中,申请司法拆迁的进度往往会非常迅速,到期后过不了两天被征收人的房屋就可能遭拆迁,那么维权的难度将会更大。故此,被征收人一定要在脑海中牢固树立“补偿决定必诉”的意识,坚决在6个月内起诉,将案件带入到司法审查的轨道上来,从而让征收项目中存在的补偿安置不合理、无法保障被征收人未来生活等问题暴露出来。我们真诚希望,上述不是办法的“办法”能永远不被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