硬气!法院院长约谈区长要求支付房屋拆迁补偿费!

导读:据人民法院报5月8日报道,近日,辽宁省抚顺市中级人民法院党组书记、院长吴廷飞约见了抚顺市某区区长。“被执行人拒不履行人民法院生效的判决、裁定的,符合法律和司法解释规定的,依法予以罚款,并对作为被执行人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实际控制人依法予以司法拘留。”没有寒暄,吴廷飞向来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及相关手续,并宣读《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敦促被执行人依法履行义务的公告》,敦促其在法定期限内履行执行义务,支付40余万元拆迁补偿款。区长当场表示将尽快履行还款义务……

据报道,两年前,当事人刘某和张某与抚顺市某区政府发生拆迁补偿纠纷。二人于今年4月18日向抚顺中院申请执行。受理案件后,考虑到这两起案件涉及政府机关,唯恐执行时间较长,抚顺中院决定由院长吴廷飞承办此案。经过仔细阅卷、和执行人员商讨案情,围绕案件执行过程中可能出现的疑难问题,法院当天制定了预案、部署下步工作。次日,吴廷飞即约见被执行人的法定代表人某区区长。

此后数日,抚顺中院频繁联系双方当事人,同时还与区征收办、区财政局、区委政法委联系,多次督促被执行人尽快履行义务。5月3日,某区政府将40余万拆迁补偿款支付到位。而此时,距离执行立案仅为15天。

15天解决一起拆迁补偿纠纷的执行问题,当地法院的执行工作效率的确值得称赞。而这样一起案件背后的隐忧,同样值得深思:

其一,拆迁补偿款为何没有按时足额到位?

本案发生于两年前,那么应当适用《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所规定的程序来严格执行征收工作。《条例》第12条明确规定,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拆迁补偿费用应当足额到位、专户存储、专款专用。我们不清楚是何原因导致了这两笔拆迁补偿款的“迟到”进而引发了纠纷,这背后的问题是当地政府需要认真检讨的。

其二,既然被征收人向法院申请了强制执行,说明涉案区政府并未在生效裁判文书规定的期限内履行其支付补偿款的义务。

本案中是由当地中院院长亲自出面督促,问题才得以迅速解决。是否所有的被征收人在面临此类纠纷时都能拥有这样好的运气呢?生效裁判没有得到政府的坚决执行,这是值得忧虑的一点,丝毫不会因为执行阶段的“痛快”而被掩盖,因为依法而言它本应更痛快一点儿,无需院长亲自出马也能乖乖给钱。

在明拆迁律师认为,当地法院设立由院长亲自参与的执行问题解决制度无疑是值得大力肯定与赞扬的。但就常理而言,“老赖”多为无良的普通民事主体,一级政府因何也沦为了“执行难”现象的代言人,这实在是令人脸红的事情。更为重要的是,“先补偿,后搬迁”乃是房屋征收的“铁律”,是国家维护群众合法拆迁补偿权益的基础性原则,拆迁补偿迟迟不到位进而形成“纠纷”,这一现象本身或许才是本案真正值得关注之所在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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