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迁引发的伦理亲情之争:你是要房子,还是要亲情?

导读:当下,拆迁似乎成了富裕的等价词汇,一遇拆迁富四海,尤其在北上广深这样的发达地区,许多原来的温饱户成了拥有了多套房的“房地主”。但也有些家庭,房子多了、钱多了,“家”却散了。本文,在明拆迁律师带您一起关注拆迁所引发的亲情、伦理纷争,关心一些钱和房子以外的重要的事情……

【父母、子女形同陌路——看似简单的赠与】

1.消失的亲情

含饴弄孙、几世同堂本是老人的美好愿望。户口簿上载有爷爷奶奶、爸爸妈妈、孙子孙女。但拆迁来了,登记在同一户口的一大家相互成了原被告,案件几经庭审。爷爷奶奶将拆迁所得所有房屋均赠与了爸爸妈妈、孙子孙女,签订了赠与合同但一直未办理过户手续。爸爸妈妈想卖房,但房子还登记在爷爷奶奶名下,爷爷奶奶年老无收入想把房子租出去,就这样双方僵持不下。爸爸妈妈一纸诉状将爷爷奶奶告上法庭,要求爷爷奶奶履行办理过户手续的合同义务。在明拆迁律师马丽芬闫会东两位律师接受了爷爷奶奶的委托,针对该案向法院提出了几点意见,最终法院采纳了我们的代理意见,判决驳回了原告子女一方的诉求。

2.在明法律点拨(赠与合同的神奇之处)

在明拆迁律师指出:一、赠与合同虽系诺成合同,但依据《合同法》第186条第1款之规定,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二、本案中房子由双方共同居住,未办理过户手续,未实际交付,且无物权的权利外观(没有登记),故赠与财产(即房产)并未转移,委托人可以撤销赠与合同。如果子女一方仅因为老人不同意现在就办理过户而继续闹下去,老人干脆可以连合同都撕了,子女也就没得闹腾了。

【什么让夫妻劳燕分飞——不离婚亦可分家】

1.摇摇欲坠的婚姻

在明拆迁律师在代理拆迁案件时,时常碰到在分配拆迁利益时涉及的夫妻离婚纠纷、分家析产纠纷,有的夫妻在分配拆迁利益前夕上演了现实版“我不是潘金莲”(如有的地区补偿方案中规定,以户为单位分配拆迁利益),结果是房子多分了,但婚复不了了。

有的夫妻钱多了,老公变坏了,开始沾花惹草,不回家了。这时无助的妻子找到我们希望分得相应的拆迁利益,使自己老有所依。但善良的妻子对当初拆迁时的补偿协议以及最后的安置补偿数额竟一无所知,全交给“当家的”办了。在明拆迁律师接受妻子的委托后迅速确定了诉讼策略,提起了分家析产诉讼,法院最终判决拆迁补偿款均分。

2.在明法律点拨(诉讼策略)

本案中,在明拆迁律师去相关部门调取了拆迁补偿的证据材料及本案中丈夫的银行卡信息,另了解到本案中夫妻已分居5年。根据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相关规定,一方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等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行为的,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可请求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现夫妻双方就如何保管、支配拆迁利益始终无法达成一致。丈夫不能举证证明拆迁补偿款的去向,其行为已构成转移夫妻共同财产,侵害了妻子对拆迁款的平等支配权。法院最终判决拆迁补偿款均分。妻子的合法权益得到了应有的维护,其孤独的老年生活终于得到了物质层面的保障。

【姐妹何以反目成仇——协议效力的真意探索】

1.渐行渐远的同胞姐妹

华大花与华小花系亲姐妹,父早逝,母系精神病人,二人相依为命,风雨同担数十载,并含辛茹苦合力建造平房5间(宅基地及建房文件均载其母亲姓名)。华大花与华小花曾签署协议,因华大花经营旅馆,无暇照顾母亲,故约定5间房屋归华小花所有,由华小花照顾、赡养母亲。房子建好后不久,拆迁来了,华小花共分得房产3套。华大花一纸诉状将华小花诉至法院。一审法院判决,因二人的协议处置了被监护人(其母)的利益,判决该协议无效。后其母去世。华小花万般无奈下找到了我们,接受委托后,在明拆迁律师从本案一审中法院认定的基本事实及法律依据入手,有条理、有依据的提起了上诉。最终二审法院采纳了在明拆迁律师的意见,改判协议有效。

2.在明法律点拨(法律条文的正确解读)

在明拆迁律师提出协议体现的是民事平等主体的“意思自治”,且对双方权利义务、赡养等问题均作了约定,不应机械地理解、解读,应追求当时协议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即本案中姐妹二人真意应理解为对继承权的放弃与接受。

在明拆迁律师马丽芬、闫会东最后想说的是,拆迁与伦理亲情这个话题很沉重,最大限度地维护委托人的合法权益是每个拆迁律师的基本执业职责,但法律所赋予人的不仅仅是一种维权的工具,更是学法、知法进而明大义、重感情的担当与道德责任。

当家散了,亲情淡了,爱没了,仅凭着拆迁分得的房屋和补偿款,是否还会梦入当初的美好?大学之道,在明明德,如何做到“明明德”,是在明拆迁律师对这类案件最多的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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