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法拆迁,拆一赔三?双倍赔偿?你听谁告诉你的?

导读:不知道从何时起,总有人询问笔者,我的房子被违法拆迁了,是不是应该“拆一赔三”啊?笔者总是耐心地跟他们解释,行政法领域里从来也没有这样的说法。但是经不住问的人多了,三人成虎,居然还有律师同行问笔者这样的问题,问得笔者开始怀疑是不是我真的错过了什么新政策新规定?那么,那些诸如“遭遇违法拆迁,你有权获得双倍赔偿”的网文究竟都是怎么来的呢?天底下当真有这等好事儿吗?

在网上搜了一下,网上问的人倒挺多,什么“商品房拆一赔三”“门面房拆一赔三”,甚至还有“拆一赔十”的说法。毫无疑问,这确实很对部分被拆迁人的胃口,但这显然是部分别有用心、哗众取宠者故意捏造出来的。

这些说法可能是来源于《食品安全法》中有关假一赔十的规定,部分网民以此为蓝本,臆想出了拆一赔三的“网络赔偿标准”,加之部分律师的不当宣传,如“违法拆迁、补偿加倍”这样的说法,又推动了“网络赔偿标准”的蔓延。这种“网络赔偿标准”的出现,客观上增加了部分被拆迁人在面临征收拆迁项目时的心理预期,极大地增加了征收补偿问题解决的难度。故此,专业从事征地拆迁的在明律师有义务对此正本清源,驳斥这种荒谬的“普法”宣传。

首先,《国家赔偿法》第三十六条规定了国家赔偿法只针对直接损失进行赔偿,这就确定了国家赔偿“填平补齐”的赔偿原则,并不会出现《食品安全法》中带有惩罚性的赔偿规定,这就决定了行政赔偿根本不会出现带惩罚性质的加倍赔偿,更加不可能有“拆一赔三”“拆一赔十”的规定。

其次,最高法公报案例“许水云诉金华市婺城区政府行政赔偿案”后,最高法对于违法拆迁的行政赔偿问题确立了明确的赔偿原则:赔偿标准不能低于补偿标准。一般而言,房屋的征收补偿包括房屋本身的价值、搬迁过渡费、停产停业损失等等,当然还包括一笔额外的政策性奖励金。那么因违法拆迁导致的赔偿标准不能低于依据征收确定的补偿标准,除此之外,一般还包括因违法拆迁导致的室内物品损失等,这些都是需要根据具体情况来确定,全算上也根本不可能出现“一刀切”式的拆一赔三的规定,除非征收方甘当冤大头。

第三,若真按照“网络赔偿标准”实施违法拆迁赔偿,这确实能够有效地保护被拆迁人的合法权益,有效地遏制政府违法拆迁。但从另一角度来看,若“网络赔偿标准”推行下去,有多少人会积极的与房屋征收部门签订补偿协议却仅仅获得一份征收补偿?这就不可避免地出现绝大部分被拆迁人拒绝与房屋征收部门签订补偿协议,都自愿地、期待着政府来拆迁,而政府又不敢拆的矛盾现象,这对于国家的整体经济建设活动是极为不利的。国家法律法规的出台肯定是要考虑相应的社会影响,诸如“拆一赔三”这样的“网络赔偿标准”是完全不符合社会公共利益的,根本不可能出台。

第四,不可否认,在现实维权过程中,确实出现了部分被征收人最终获得的赔偿款可能是其征收补偿款的数倍,但这是各方利益博弈权衡后的结果,是其通过恰当的维权方式争取到的,“数倍”反映的恰恰是此前补偿标准的过分偏低,同样符合公平补偿的原则。也就是说,这种情形并不能被扩大解读为普遍适用的政策法规,不代表其他人可以不通过争取、不考虑客观状况就理所当然获得相应的高额赔偿。

在明律师最后想提示大家的是,充斥网络的所谓违法拆迁“双倍赔偿”“拆一赔三”没有任何法律依据,这样的网络赔偿标准也仅仅能够存活于网络,供一些闲得没事儿干的人磨牙使用。广大被拆迁人与其在这样不靠谱的东西上寻求自我慰藉,不如相信自己的维权努力和法律的公平正义,通过法律途径依法捍卫自己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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