征收维权中的批复诉讼,确认违法后仍就有效吗?
【案件背景】
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的资深征收维权律师周涛代理的山东省德州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杨先生等11人诉德州市人民政府和德州市国土资源局要求确认国有土地使用权证违法一案,因市政府在作出涉案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前,先作出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批复,通过诉讼,人民法院以证据不足、事实不清为由将该批复确认违法。据此,原告主张,既然前置批复已经被确认违法,那么后续作出的国有土地使用权证也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应当确认违法。
【问题探讨】
由于在提起本案诉讼之前,已经就其他国有土地使用权证提起过诉讼,并判确认被诉国有土地使用权证违法。现法官之间出现意见分歧,前案法官认可原告的主张,即前置的出让批复已经被确认违法,后续的土地使用权证应当被确认违法。但是本案主审法官认为,前置的批复既然是被确认违法,并未被撤销,则应当继续有效。依据信赖利益保护原则,基于前置批复所取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批准文件及相关权属证书均应当继续有效,并且合法。
办案律师认为,既然前置的土地使用权出让批复已经因证据不足、事实不清被确认违法,即实体违法,则应当予以撤销。但因原告房屋已经拆除多年,且涉案土地已经使用,建设的房屋住宅也已经出售并居住,撤销该批复会给公共利益造成影响,人民法院判决确认该批复违法而未予撤销,具有合法性和合理性。但是,既然是实体违法,行政机关应当及时纠正违法行为,对违法环节及时进行补正,最大限度减少对相关权利人的不利影响。
而本案中,德州市人民政府在土地尚未依法征收、被征收人未获得补偿安置的情况下作出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批复,该批复也因此被确认违法,德州市人民政府应当及时完善征收程序,对被征收人进行补偿安置。但市政府针对违法行为未采取任何纠正和补救措施,违法状态依然持续。因此,其后续作出的国有土地使用权证也是违法状态的持续,应当确认违法。以信赖利益保护为由维持该使用权证,仅仅是为了保护一部分人的利益而牺牲了广大被征收人的利益,并且放任了行政机关的违法行为。办案律师认为该主张不符合行政诉讼法的立法本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