遭拆迁后要求按上涨后的房价赔偿终得法院支持

【案件背景:复议期间的拆迁】

河南省商丘市梁园区因修建高铁站启动拆迁项目,区政府于2015年9月作出了《关于启动郑徐客专建设梁园段道北配套设施及路网改造项目老胜利路北新胜利路南区域房屋动迁工作的通告》,东风社区和铁路宿舍的几十户居民在拆迁范围内。这些居民认为补偿安置不合理,不同意拆迁,对征收通告提起了行政复议。在2015年11月中旬复议期间,拆迁其他已签订补偿协议的居民房屋时,征收方对这几十户居民采取了拆迁。家中没人的,直接破门而入,有人的强行拉出来,家中物品随房屋的拆除而全部砸毁……

【办案经过:不同寻常的拆迁诉讼】

鉴于此,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的资深征收维权律师决定从速提起行政诉讼,力求尽快为被征收人解决问题。2015年11月拆迁发生后不久,代理律师便指导被征收人针对拆迁行为提起了诉讼,要求确认拆迁行为违法。法院经审理认为,征收通告系区政府作出,拆迁后土地由区政府用于高铁建设,区政府是拆迁责任人,判决确认区政府拆迁房屋的行为违法。然而2015年以后拆迁区域的房价开始持续迅猛上涨。2016年5月几户居民先向区政府提出国家赔偿申请,区政府没有回应。居民只得于2016年7月向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行政赔偿诉讼,要求:1. 按上涨后的房价赔偿损失、对房屋再评估;2. 赔偿屋内被毁坏的物品损失。法院经审理认为房屋已灭失不能再评估,当时拆迁部门在公证监督的情况下选定的评估公司合法,评估价值法院确认。被征收人要求赔偿屋内被毁物品的损失却不能提供相关的证据,这两项诉讼请求均不予支持。

不服判决结果的被征收人在杨海军律师的指导下随即向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高院在庭审中对上诉请求认真进行了审查,一直没作出判决。2017年6月其他被拆迁户也提起了国家赔偿诉讼,庭审中代理律师提供了相似判例,法院支持了原告的诉讼请求,联系评估公司评估。评估公司出具证明认为房屋已灭失,且周边无商品房,不具备评估条件。法院又调取了房管局的最近几年的房产交易均价证明,以原评估价为基础,按127.79%确定房屋价值,并酌情赔偿每户屋内物品损失。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得以维护。

【律师说法:上涨部分理应赔偿】

区政府拆迁居民的房屋已被确认为违法,区政府一直没有赔偿,现在房价上涨,被拆居民无过错,不应承担相应的损失。拆迁时的评估报告已经不能满足被拆居民的赔偿请求,应按现行市场价格计算实际损失的金额。区政府认为征收决定没有违法,拆迁房屋只是提前拆除了房屋,被拆居民利益没有受损失,还按原评估价补偿的观点显然是不正确的。

被拆居民的房屋属于被违法拆迁,屋内物品被毁坏是众所周知的事实,法院应根据生活经验法则合理确定赔偿数额。以上观点中国行政审判指导案例第28号李向巨的案例,《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15年第4期陈山河的案例皆可佐证。而省高院作出的这一判决也为今后被征收人在提起国家赔偿申请时的请求内容提供了进一步尝试的空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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