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违法拆迁案例:三机关以拆违代拆迁,二审撤诉定乾坤!
导读:在“以拆违促拆迁”的案件中,多机关联合执法是一种常态化表现。而越是这种联合执法,越容易出现各种违法行政行为。在这样一起颇具典型性的案件中,法院的表现也令人大跌眼镜——对原告未请求的事项直接进行了判决。那么,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的律师又会如何抓住机会维护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呢?
基本案情:80元一平米的可怜补偿
2017年3月,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的梁红丽律师代理了四川某地白先生的拆迁案件。经查,白先生的房屋是08年汶川地震后白先生自行建设的安置房屋,并用于生产经营。虽然该房屋所在区域早就被规划为建设用地,符合该镇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但是白先生并未依法办理相关证件。2017年初,白先生居住的区域被纳入某风景度假区的征地拆迁范围。因白先生自行建设的房屋缺乏相关证件,当地政府按照其自行制定的违章建筑地上物的造价,以每平米80元的标准进行补偿。因为补偿标准过低,白先生并未在规定期限内签订补偿安置协议。
办案经过:三机关联合拆违仍违法
梁律师代理白先生案件的时候,当地镇政府为了迫使白先生搬迁,接受补偿安置条件,已经对白先生的无证房屋作出责令限期拆除的行政处罚决定。很显然,当地政府现实的操作着“以拆违代拆迁”的违法行政行为。梁律师依法指导白先生在复议期限内,向该县政府提起行政复议程序。很快,县政府以镇政府的处罚决定不当为由,依法撤销了该行政处罚行为。但是,没过多久,该县的住建局以相同理由,对白先生重新作出了一份责令限期拆除的行政处罚决定。结合该案件相继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以及白先生的反馈,梁律师基于经验,意识到镇政府可能处于急于用地的状态,判断镇政府很可能在近期违法拆迁白先生的房屋。为此,梁律师指导当事人做好应对地方政府拆迁的取证准备。
2017年6月12日下午,在无任何征兆的情况下,当地镇政府的镇长、与镇政府同署办公的管委会主任以及派出所所长带领辖区民警、工作人员以及拆迁机械,浩浩荡荡的包围了白先生的房屋。对于白先生的劝阻,拆迁人员并未理睬,依旧强行拆除了白先生的房屋。因为提前接受梁律师的建议,转移了贵重物品,除房屋被夷为平地之外,白先生并无其他财产损失,并且收集了镇政府等拆迁白先生房屋的证据。很显然,镇政府、管委会以及派出所拆迁白先生房屋的行为违法。随即,梁律师依法指导白先生提起诉拆迁违法的行政诉讼。
白先生提起行政诉讼之后,由于本案的实质是征地拆迁引起的行政补偿案件,立案法院依法组织双方当事人调解。但是,拆迁主体很显然并未认识到自身行为的严重违法性,调解并无实际效果。法无规定则禁止,是行政机关行使职权的界限。就镇政府而言,其行政处罚行为已经被撤销,拆迁行为无法律依据,且违反行政强制法的明文规定;而就管委会而言,该管委会经查属于地级市的派出机关,虽然与该镇政府同署办公,但却与该县政府平级,其参与拆迁无法律依据;而就镇派出所而言,由于其派出机构的身份,其参与拆迁行为本身由县公安局承担责任,并且违反了《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严格征地拆迁管理工作切实维护群众合法权益的紧急通知》中禁止公安人员参与拆迁的明文规定,各主体违法性明显。很快,案件进入了实质的审理阶段,三拆迁主体败诉已是板上钉钉。
2017年11月,一审法院判决三拆迁主体的拆迁行为违法,但同时按照每平米80元的标准判决赔偿白先生的拆迁损失。从判决结果看,这是一个令三方尴尬的胜诉判决。首先,以镇政府为主的三个拆迁主体,其拆迁的行政行为被认定违法,这无疑会在政绩上对其产生不利影响,这是他们所不愿意看到的;其次,就法院而言,按照每平米80元的标准进行判决,无可靠的事实与法律依据,且白先生并未在诉讼请求中要求过赔偿,导致法院难以自圆其说;第三,就白先生而言,虽然胜诉,但是每平米80元的赔偿标准根本不能弥补其实际损失。在这种尴尬的情形下,梁律师从专业的角度建议白先生在一审胜诉后依法上诉,寻求新一轮的谈判空间。
峰回路转:尴尬胜诉后的满意补偿
就在白先生上诉后不久,白先生与镇政府等迅速达成补偿安置协议,白先生的补偿安置权益得到了很好的维护,白先生依法选择撤诉。案件为什么会如此峰回路转呢?因为根据行政诉讼法等相关规定,二审的撤诉会导致同时撤销一审的裁判,这对镇政府等三方主体而言,其拆迁的目的是为了急于用地,而违法结果是其不愿意看到的,白先生的撤诉可以导致该违法后果依法消除;同时,就法院而言,本案的实质是补偿安置争议,法院有权主持争议双方的调解,也乐见双方在不违反法律的情况下自主协商解决纠纷,白先生的撤诉,导致存在瑕疵的一审判决同时自动撤销,这是法院也乐见的结果;而对白先生而言,以是否撤诉为筹码,促进了与镇政府等平等协商的可能。就此,白先生与镇政府迅速达成补偿协议,白先生通过撤诉,实现了白先生、法院、拆迁主体三方满意的结果,案件得到圆满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