棚户区改造合并“危房鉴定”房屋遭偷拆,维权能赢得胜诉吗?
导读:法律实践中,地方政府在项目征收拆迁过程中,实体或者程序上侵害被征收人的现象时有发生,可法院判决确认行政行为违法的案件相比而言却属少数。那么,法院确认政府行政行为违法真的难于上青天吗?本文通过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的李顺华律师团队办理的一则实例告诉大家,确认拆迁行为违法完全可以实现,依法维权绝不是一句空话。
【基本案情:棚户区改造项目遭遇“以拆危促拆迁”】
李女士家住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遥江北路380号农行宿舍303室房屋,该房屋系其合法所有。据政府称,因宣城市北门棚户区改造项目需征收该房屋,但因政府的征收行为未依照法定程序进行,致其对房屋征收拆迁所依据的政策一概不知,无法就补偿安置事宜与征收方进行商谈,更未签订补偿安置协议。
2018年4月28日宣城市政府成立的宣城市中心城市建设指挥部组织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政府、宣城市北门棚户区改造工程建设指挥部办公室、公安、城管、消防及澄江街办事处、鳌峰街道办事处等部门在没有任何手续,其全家外出不在家的情况下,以拆除危险房屋的名义强行将其303室房屋拆除,致屋内物品及附属物损毁殆尽。李女士认为其财产权益遭受了严重侵害,政府的征收行为也不符合程序规定。
后经朋友介绍,李女士慕名找到了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的李顺华律师团队。律师仔细询问整个案件经过,通过经验判断政府这一行为确属违法拆迁行为,起诉到法院,胜诉几率很大。
【法律分析:走危房认定拆迁不靠谱!】
李女士起诉到法院经开庭审理,其与宣城市政府围绕一个核心的争议焦点展开激烈的辩论:即案涉强制拆除行为是否合法。
根据《城市危险房屋管理规定》第七条第一款,“房屋所有人或使用人向当地鉴定机构提出鉴定申请时,必须持有证明其具有相关民事权利的合法证件”。据此,对城市房屋申请危房鉴定的主体应当是房屋所有权人或使用权人。
但本案中,申请危房鉴定的主体是既非房屋所有权人也非房屋使用权人的北门棚改工程指挥部办公室,即申请危房鉴定的主体不适格。且李女士对其房屋被鉴定为危房的事实并不知情。同时,市政府所举《房屋安全鉴定报告》因鉴定程序不合法,故不能作为认定303室房屋为危房的证据。因此,也就更不存在城市大建设指挥部基于该房为危房而采取解危措施的问题。市政府关于对303室房屋所实施的拆除行为是政府针对公共安全隐患所实施的解危措施的主张难以得到法院的支持。最终,法院采纳了李顺华律师团队的代理意见,判决确认涉案强制拆除行为违法。
实践中,法院确认行政行为违法要么从实体上确认,要么从程序上确认。实体上确认违法后被征收人便可继续走行政赔偿的程序获取赔偿;程序上确认违法也对政府征收违法具有宣誓意义,从这个层面上讲,对被征收人与政府博弈、增加谈判筹码也有益处。故此,在明律师希望广大被征收人树立依法维权的足够信心与耐心,不为某一起个案裁判的胜负输赢而过分担忧,站在整体、宏观的角度上看待征收维权。不怕输,也就无所谓输,毕竟我们维权的目的是实现双赢:政府主导的建设项目得以顺利推进,我们获取的补偿安置能够改善生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