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们从征地拆迁 渎职案例中有哪些启示?
征地拆迁涉及到巨大利益,有些政府工作人员经不住诱惑,会发生失职渎职的行为,对此检察机关要给予严惩。司法实践中,关于征地拆迁 渎职案例也很多,通过对这些案例的学习,可以让我们在征地拆迁过程中更好的维护自身利益。
(一)基本案情
原告廖某的房屋位于龙南县龙南镇龙洲村东胜围小组,2011年被告龙南县人民政府批复同意建设县第一人民医院,廖某的房屋被纳入该建设项目拆迁范围。就拆迁安置补偿事宜,龙南县人民政府工作人员多次与廖某进行协商,但因意见分歧较大未达成协议。2013年2月27日,龙南县国土及规划部门将廖某的部分房屋认定为违章建筑,并下达自行拆除违建房屋的通知。同年3月,龙南县人民政府在未按照《行政强制法》的相关规定进行催告、未作出强制执行决定、未告知当事人诉权的情况下,组织相关部门对廖某的违建房屋实施强制拆除,同时对拆迁范围内的合法房屋也进行了部分拆除,导致该房屋丧失正常使用功能。廖某认为龙南县人民政府强制拆除其房屋和毁坏财产的行为严重侵犯其合法权益,遂于2013年7月向赣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了行政诉讼,请求法院确认龙南县人民政府拆除其房屋的行政行为违法。赣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将该案移交安远县人民法院审理。安远县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于法定期限内向龙南县人民政府送达了起诉状副本和举证通知书,但该府在法定期限内只向法院提供了对廖某违建房屋进行行政处罚的相关证据,没有提供强制拆除房屋行政行为的相关证据和依据。
(二)裁判结果
安远县人民法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三十二条、第四十三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六条之规定,被告对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负有举证责任,应当在收到起诉状副本之日起10日内提供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时的证据,未提供的,应当认定该具体行政行为没有证据。本案被告龙南县人民政府在收到起诉状副本和举证通知书后,始终没有提交强制拆除房屋行为的证据,应认定被告强制拆除原告房屋的行政行为没有证据,不具有合法性。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十七条第二款第(二)项之规定,确认龙南县人民政府拆除廖某房屋的行政行为违法。
该判决生效后,廖某于2014年5月向法院提起了行政赔偿诉讼。经安远县人民法院多次协调,最终促使廖某与龙南县人民政府就违法行政行为造成的损失及拆除其全部房屋达成和解协议。廖某撤回起诉,行政纠纷得以实质性解决。
(三)典型意义
本案的典型意义在于:凸显了行政诉讼中行政机关的举证责任和司法权威,对促进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积极应诉,不断强化诉讼意识、证据意识和责任意识具有警示作用。法律和司法解释明确规定了行政机关在诉讼中的举证责任,不在法定期限提供证据,视为被诉行政行为没有证据,这是法院处理此类案件的法律底线。本案中,被告将原告的合法房屋在拆除违法建筑过程中一并拆除,在其后诉讼过程中又未能在法定期限内向法院提供据以证明其行为合法的证据,因此只能承担败诉后果。
从上面的案例不难发现,政府部门在征地拆迁中要做到手续完整,程序规范。如果对居民房屋进行强制拆除势必会损害居民的合法利益,属于失职渎职行为,居民可以提出行政诉讼。以上这篇征地拆迁 渎职案例还是比较典型的,这也告诉我们,如果在征地拆迁中,遇到政府人员渎职行为,要向司法机构进行投诉,敢于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