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签字就实施强拆,是否违反了拆迁程序?
一、未签字就实施强拆,是否违反了拆迁程序?
进行行政强制拆迁的时候,城乡规划部门作出强制拆除决定后,当事人不停止建设或者逾期不拆除的,就算被拆迁人未签字的,也可以强制拆除的。
第六十六条 建设单位或者个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所在地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拆除,可以并处临时建设工程造价一倍以下的罚款:
(一)未经批准进行临时建设的;
(二)未按照批准内容进行临时建设的;
(三)临时建筑物、构筑物超过批准期限不拆除的。
第六十七条 建设单位未在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后六个月内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报送有关竣工验收资料的,由所在地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限期补报;逾期不补报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六十八条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作出责令停止建设或者限期拆除的决定后,当事人不停止建设或者逾期不拆除的,建设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责成有关部门采取查封施工现场、强制拆除等措施。
二、物权法对于强制拆迁的规定
1、《物权法》强调房屋拆迁的强制性。
《物权法》规定的是征收拆迁,与《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中的房屋拆迁有所不同。《物权法》规定: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照法律规定可以征收单位、个人的房屋及其他不动产,征收单位、个人的房屋是以国家为主体,带有强制性。
而在《条例》中所规定的拆迁是由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的单位作为拆迁人,对被拆迁房屋及其附属物进行拆迁。原来的房屋拆迁是介于征收和自由交易之间的“特殊性交易行为”,处于一个模糊的法律中间地带。因此,《物权法》出台后对房屋拆迁给予了新的定位,强调了房屋拆迁的强制性。
2、《物权法》使房屋拆迁工作“有法可依”。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的有关规定:对非国有财产的征收,只能由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法律加以规定,或者由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做出决定授权国务院制定行政法规。而现行房屋拆迁法律体系是以《条例》为最高依据。因此在《物权法》出台前很多社会人士认为房屋拆迁“违宪”,《物权法》填补了房屋拆迁在法律层次的空白,进一步完善了房屋拆迁法律法规体系。
综上所述,一般如果是行政强制拆迁的时候最好还是及时签字,如果到了拆迁的期限还没有签字的那么也是可以强制拆除的,这也是在得到了城乡规划部门作出的强制拆除决定的情况下,是属于合法的拆迁程序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