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用拳头可以实施征收,国家法律岂不是形同虚设
2014年4月24日,南方都市报上一则“河南周口市民围观征地被打官方:以为是假记者”的新闻引起广大网民热议。被打者张秋生称,3月17日上午,从事网络媒体的他和朋友办事路过周口市港口物流园区李埠口乡王楼村时,看到王楼村的麦地里有上百人。因为好奇便走了过去,一看是港区政府组织了上百人在征地,路边还停有救护车。张秋生说,当时有一农妇问他们是什么单位的,他随口回答了一句“媒体的”。这名妇女便让现场督办征地的负责人把情况给他说说。就在他们去见相关领导的时候突然窜出10多人对他拳打脚踢,他当时就被打倒在地,随身物品也被抢走。直到有群众喊“要出人命了”,打人者才停手。这之后,该负责人又指示把他送到了派出所。张秋生的朋友范先生说,看到张秋生被打,情急之中他说了一句“公民也有监督权”,也遭到暴打,手机等物品被抢走后,他也被送进了派出所。张先生说“派出所问了问情况后,很快让我们走了。第二天到周口市中心医院一检查,才知道自己的一根肋骨被打折了。”
这则新闻从表面上看,无非是这位张先生因为围观征收被打折了肋骨很是无辜,可是仔细一想,这起打人事件实质上非常严重,张先生之所以被打,是因为他被当成记者,那么显然,当时正在进行的土地征收事件是不能报道的,可既然是光天化日之下的政府行为,又为何不能报道?且不说政府实施土地征收需要动用上百号人浩浩荡荡地去本身就很奇怪,单就从早早到场的救护车来看,这场征收行为注定是要充斥着暴力与血腥的。
近年来,随着中国国民经济的迅速增长和城镇化建设步伐的加快,政府征收集体土地行为急剧增加,土地征收已经成为当今社会无法回避的一个话题,而由此引发的矛盾也不断升级。我国现行宪法明文规定了“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土地施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与补偿”,同时也规定了“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财产不受侵犯”,但是问题在于,宪法对征收补偿的要求却不明确。目前集体土地的征收主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可是这些法律中关于农村集体土地征收补偿也只有原产值的30倍这一上限,这就留下了各地方依当地实际情况进行操作的空间。政府作为征收方,应当严格按照国家规定的征收程序进行征收,不应该靠强权和滥用公权力来镇压被征收人。被征收土地的农民普遍文化水平较低,对国家法律规定和行政机关的执法程序更是知之甚少,但是,他们在面临祖祖辈辈赖以生存的土地被征收时,必然对今后的生存问题产生忧虑,如果政府不能对征收他们的土地作出一个合理的补偿,换做任何人也会产生强烈的抵触情绪,再加上不少地方政府滥用公权力,在执法程序上出现严重违法,由此便引发了不少百姓拼命抗征的恶性事件。面对处于弱势的农民,如果一味用暴力和强权镇压来达到征收土地的目的,必然导致政府公信力的丧失,严重破坏国家法律的威严和国家依法治国的良好形象。
纵观征地拆迁这一中国现代化进程中的特色产物,各项资源大多为征收方控制,双方明显居于不对等地位,尤其像这种政府直接冲到台前主导征收的情况,被征收人的劣势地位更是毋庸讳言。身陷其境的被征收人只有具备良好的心态,才有可能积极应对政府征收,获得合理补偿。影响良好心态的因素一般包括以下四方面:对征收拆迁法律法规以及相关国家政策的了解程度、对征收拆迁程序的了解程度、对征收拆迁补偿的认知了解以及来自征收方通过各种手段造成的压力。要实现这一点,被征收人可以自立性地救济,也可以通过找律师来实现。前一方案资金成本很低,但无形成本相当高,且成效甚微,尤其在政府主导的征收模式下更是远远不敌拆迁猛虎;后一方案则是以资金成本为必要代价,但几乎可以面面俱到,最大程度地维护被征收人的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