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政府关于南京地下铁道南北线一期工程建设征(拨)用土地拆
发布部门: 南京市政府
发布文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府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南京市地下铁道南北线一期工程已经国务院批准。该工程南起雨花台区小行,此至栖霞区迈皋桥,全长16.99公里,总投资约64.6亿元。为确保该项目建设的顺利进行,现将地下铁道南北线一期工程建设征(拨)用土地拆迁补偿和安置的有关政策通知如下:
一、南京地下铁道南北线一期工程建设征用集体土地、划拨国有土地上的拆迁(含土地补偿、青苗补偿、各类建筑物及附属物的拆迁补偿,不含市属以上单位的杆、管线拆迁)工作、由沿线区政府承包实施,费用包干、专项用于补偿安置,超支不补,节余归己。
征用集体上地、划拨国有土地和临时施工用地上的居(农)民房屋的拆迁补偿安置工作由所在区政府负责承包,统一提供安置房,安置房为多层住宅的过渡期不得超过24个月,安置房为高层住宅的过渡期不得超过36个月,不得超期。安置房按建筑面积每平方米1800元包干使用。其中,每平方米1500元由南京市地下铁道工程建设指挥部(总公司)提供,每平方米300元由各区在市建委设立专项台帐,在今后的开发项目的收费中冲抵。
被拆迁房屋由所在地腾空后移交给南京市地下铁道工程建设指挥部(总公司)。
二、征地拆迁补偿
1、征用农村集体土地的,土地及青苗、附属物(含乡镇村杆、线拆迁)补偿费不论土地类别,补偿标准为每亩4800元(含应补偿农民的青苗费800元/亩);
2、拨用国有土地(含撤消建制后的剩余土地),一律无偿划拨,其青苗补偿费标准为每亩800元;
3、取土用地按临时用地手续办理,由区政府组织复垦,付给复垦补助费,补助费包括;青苗、附属物补偿、耕作土覆盖、恢复农田水利设施、减产补助等,补助费标准为水田每亩1800元,旱地、山地每亩1400元;
4、施工临时用地不得建永久性建筑,占用期在一年之内的,每亩补偿800元,占用期一年以上的,每亩补偿600元;
5、因施工需要排水清淤的鱼塘,除已征用面积外,其它水面每亩补偿600元;
6、耕地占用税缴纳标准每平方米为2元,临时用地、取土、堆上用地不缴纳耕地占用税和农业税。
三、征地房屋拆迁补偿安置
1、农民居住房、砖混、砖木、简易平房,平均每平方米补偿150元,二层以上结构楼房(混合或框架)平均每平方米为220元;
2、经依法登记并取得合法建设用地的企、事业单位、乡村公用事业及个体、私营用房,拆迁补偿费为每平方米230元(合地上、地下附属设施、设备搬迁及停产损失等费);
3、农户屋前后的零星附着物(包括院墙、水泥地坪、水井、树木等)补偿标准为每户1500元;
4、拆迁房属下列情况之一的按本规定执行:
(1)现在是农业户口的;
(2)过去是农业户口,因其它项目征用土地转为城镇户口的;
(3)建房的房屋基地为集体土地的(包括撤消村民小组后现在成为国有土地的);
(4)农业户口的宅基地属国有土地的;
(5)城镇居民户口建在集体土地上的。
5、持有农民宅基地集体土地使用证和建房许可证的,按本规定给予补偿安置;对只有土地使用证而没有建房许可证的,其补偿安置的合法面积不得突破土地使用证所限定的面积。在补偿安置计算房屋面积中,每户农户宅基地面积不得超过0.25亩,房屋覆盖率不得超过70%。
6、安置标准:
对原住房人均使用面积在20平方米以下的,按人均使用面积13.5平方米安置;
对原住房人均使用面积在20平方米以上(含20平方米)30平方米以下的,按人均使用面积15平方米安置;
发布文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府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南京市地下铁道南北线一期工程已经国务院批准。该工程南起雨花台区小行,此至栖霞区迈皋桥,全长16.99公里,总投资约64.6亿元。为确保该项目建设的顺利进行,现将地下铁道南北线一期工程建设征(拨)用土地拆迁补偿和安置的有关政策通知如下:
一、南京地下铁道南北线一期工程建设征用集体土地、划拨国有土地上的拆迁(含土地补偿、青苗补偿、各类建筑物及附属物的拆迁补偿,不含市属以上单位的杆、管线拆迁)工作、由沿线区政府承包实施,费用包干、专项用于补偿安置,超支不补,节余归己。
征用集体上地、划拨国有土地和临时施工用地上的居(农)民房屋的拆迁补偿安置工作由所在区政府负责承包,统一提供安置房,安置房为多层住宅的过渡期不得超过24个月,安置房为高层住宅的过渡期不得超过36个月,不得超期。安置房按建筑面积每平方米1800元包干使用。其中,每平方米1500元由南京市地下铁道工程建设指挥部(总公司)提供,每平方米300元由各区在市建委设立专项台帐,在今后的开发项目的收费中冲抵。
被拆迁房屋由所在地腾空后移交给南京市地下铁道工程建设指挥部(总公司)。
二、征地拆迁补偿
1、征用农村集体土地的,土地及青苗、附属物(含乡镇村杆、线拆迁)补偿费不论土地类别,补偿标准为每亩4800元(含应补偿农民的青苗费800元/亩);
2、拨用国有土地(含撤消建制后的剩余土地),一律无偿划拨,其青苗补偿费标准为每亩800元;
3、取土用地按临时用地手续办理,由区政府组织复垦,付给复垦补助费,补助费包括;青苗、附属物补偿、耕作土覆盖、恢复农田水利设施、减产补助等,补助费标准为水田每亩1800元,旱地、山地每亩1400元;
4、施工临时用地不得建永久性建筑,占用期在一年之内的,每亩补偿800元,占用期一年以上的,每亩补偿600元;
5、因施工需要排水清淤的鱼塘,除已征用面积外,其它水面每亩补偿600元;
6、耕地占用税缴纳标准每平方米为2元,临时用地、取土、堆上用地不缴纳耕地占用税和农业税。
三、征地房屋拆迁补偿安置
1、农民居住房、砖混、砖木、简易平房,平均每平方米补偿150元,二层以上结构楼房(混合或框架)平均每平方米为220元;
2、经依法登记并取得合法建设用地的企、事业单位、乡村公用事业及个体、私营用房,拆迁补偿费为每平方米230元(合地上、地下附属设施、设备搬迁及停产损失等费);
3、农户屋前后的零星附着物(包括院墙、水泥地坪、水井、树木等)补偿标准为每户1500元;
4、拆迁房属下列情况之一的按本规定执行:
(1)现在是农业户口的;
(2)过去是农业户口,因其它项目征用土地转为城镇户口的;
(3)建房的房屋基地为集体土地的(包括撤消村民小组后现在成为国有土地的);
(4)农业户口的宅基地属国有土地的;
(5)城镇居民户口建在集体土地上的。
5、持有农民宅基地集体土地使用证和建房许可证的,按本规定给予补偿安置;对只有土地使用证而没有建房许可证的,其补偿安置的合法面积不得突破土地使用证所限定的面积。在补偿安置计算房屋面积中,每户农户宅基地面积不得超过0.25亩,房屋覆盖率不得超过70%。
6、安置标准:
对原住房人均使用面积在20平方米以下的,按人均使用面积13.5平方米安置;
对原住房人均使用面积在20平方米以上(含20平方米)30平方米以下的,按人均使用面积15平方米安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