漳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厦漳大桥(漳州段)征地拆迁安置补偿方案
发布文号:
漳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厦漳大桥(漳州段)征地拆迁安置补偿方案的通知
漳政综〔2007〕95号
龙海市人民政府,漳州开发区,市发改委、国土局:
《厦漳大桥(漳州段)征地拆迁安置补偿方案》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七年六月二十二日
厦漳大桥(漳州段)征地拆迁安置补偿方案
为推进厦漳大桥(漳州段)沿线征地拆迁工作的顺利开展,维护拆迁当事人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福建省村镇建设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第一条本《方案》适用于厦漳大桥(漳州段)因建设需要征地、拆迁安置的土地、地面种植物、构筑物及民用建筑物。
第二条本《方案》由龙海市人民政府组织实施,具体拆迁人为福建厦漳大桥有限公司,被拆迁人为厦漳大桥沿线的土地和民用建筑及附属物的所有人。
第三条拆迁区域经有权机关批准,以设计单位提供的征地红线为准。征迁的房屋、果树、坟墓等补偿数量,按公司会同设计单位和沿线龙海市、各镇政府及村委会现场联合丈量、清点、登记为准。
第四条大桥征迁的土地补偿费按当地耕地前3年平均年产值的10倍进行补偿,安置补助费按当地耕地前3年平均年产值的15倍进行补偿,青苗补偿按当地耕地的前3年平均年产值的1倍进行补偿。
第五条龙海市有关镇、村的耕地前3年平均产值为1200元/亩-1400元/亩。(具体补偿金额由龙海国土局按以上标准进行计算)。
第六条其他地类的征地补偿按《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的规定补偿。
第七条工程临时用地(包括构件预制场、工棚、仓库、取土场、弃土场、施工便道等),不可复耕的,土地补偿标准参照永久性征地的补偿标准执行。可复耕的,按同地段同类土地年产值的三倍逐年补偿(租用年限一般按建设工期计算,不足一年按一年计算)。使用期满后,由使用单位负责恢复土地原貌,达不到原地标准的,应补足地类差价,然后交还原土地使用者。临时用地上的地面附着物补偿标准,参照永久性征地的补偿标准执行。
第八条征迁中涉及电力、通信、广播、电缆(含军用光缆、电缆)等迁改事宜,由施工单位与有关部门协商解决,当地政府和大桥公司给予配合。
第九条拆迁人应依法对被拆迁人予以补偿安置,拆迁安置应当符合所在地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符合村庄和集镇建设规划,有利于被拆迁人生产和生活,有利于新区建设的综合配套服务。
第十条按实际拆迁量结合安置模式确定安置地数量,安置地的使用必须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村镇建设规划。
第十一条权源确认原则和处理方法
(一)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改革法实施后至今,土地使用者持有各个历史时期有权机关批准的有效非农建设用地文书,均为合法权益,依照本《方案》补偿安置。
(二)凡是从征地行政工作人员开始调查之日抢建的各种建筑物,一律视为违法建筑,不予补偿安置。
(三)房屋产权关系不清,产权人下落不明或由他人代管的房屋采取证据保全,并依照《方案》规定给予补偿安置。
第十二条安置建房用地标准的人口确认原则上以公安部门户籍登记的常住户口为准。
(一)人口计算的截止时间以征地行政工作人员开始调查之日为准。
(二)外村或村外人员寄户、挂户或婚嫁出外村的村民不予计算。(但户口未迁出本村,在本村仍享有承包地、履行村民同等义务并独立建户的除外)
(三)本村在校大中专学生、现役义务兵或士官,可纳入计算对象。
(四)已办理《结婚证》,未举行民俗婚礼嫁入居住,但女方户口已迁入本村的,可纳入计算对象。
(五)属二女户或单女户,招入男方系外村(指行政村)人并已到本村女方落户的,可纳入计算对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