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时自建房给了孩子,男方已再婚现在拆迁所得的安置房归谁
在婚姻期间夫妻两建造了自建房,后来两个人离婚了所以就将自建房给了孩子,让两夫妻都没有机会得到自建房。后来男方再婚,那么,离婚时自建房给了孩子,男方已再婚现在拆迁所得的安置房归谁?
离婚时自建房给了孩子,男方已再婚现在拆迁所得的安置房归谁?孩子。
要判断安置房的归属,应当先对安置房的取得方式进行分类。在以往的拆迁中,各地对安置房的配置方式不一。大体分为以下几种方式:
第一种方式:以产权调换行使进行安置。
这种方式是根据被拆迁房屋的区位和面积,调换某一区位和面积的房屋,两者之间可能有不差,可能没有补差。
如果两者没有差价补偿的,视为两套房屋的市值等同,故安置房视为被拆迁房屋的转换形式。被拆迁房的产权归谁,安置房的产权就归谁。
如果两者有补差,而且由于安置房的市值大于被拆迁房屋的需要被拆迁人向拆迁方缴纳一定的差价的,则差价部分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其余部分仍属于婚前财产。
第二种方式:以拆迁补偿款自行购买房屋
这种安置方式中,被拆迁房屋进行市场评估,确定其市场价格,直接进行货币补偿。被拆迁人取得补偿款之后,在市场购买商品房。
对这中安置房的归属目前存在争议。一种观点认为,以婚前房屋的拆迁补偿款在婚后购买的房屋,是婚前财产的转换形式,仍然应当属于婚前财产。另一种观点认为,从物权法的理论来说,婚后取得的房屋就应当是婚后夫妻共同财产。拆迁补偿款作为婚前财产可以在财产分割是剥离出来。如果将来房屋升值了,升值部分属于夫妻共同的收益,原市值仍属于一方婚前财产。还有一种观点认为,婚后购买的房屋应当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拆迁补偿款如果全部用于购买商品房,视为赠与行为,也是婚姻财产混同的一种表现。将来在离婚时不能在主张要求剥离出拆迁补偿款。
笔者支持地二种观点更显公允。如果认为属于赠与行为,对婚前房屋拥有一方明显不公平,会造成一方不愿意将自己的补偿款拿出来用于购买居住房屋。
第三种方式:以拆迁补偿款购买安置房,安置房的面积按照房屋面积的一定比例配售。
这种安置方式中,安置房的面积虽然不同于被拆迁房屋的面积,但是基于被拆迁房屋而获得,没有其它因数的介入。所以,这类安置房应当属于被拆迁房屋的物权的延伸,其权属仍归原房主所有。
第四种安置方式:给予共同居住人每人一定面积的安置房购买指标,安置房的购买单价明显低于市场价格,同时被拆迁房屋的补偿价格也低于市场真实价格。
这是目前比较流行的安置方式,尤其以公房拆迁和农村房屋拆迁中比较普遍。
对于城市私房来说,婚前一方自有房屋在拆迁中原本可以获得市场价格的补偿,但由于拆迁方给予优惠的安置房单价和指标,同样解决了安置问题,并且安置房的面积一般远大于被拆迁房屋的面积。
这类安置房中,作为夫妻另一方获得了安置房指标,也作为被安置人口,如果完全忽略其对该房屋的权益,显然不公平,应当拥有相应面积的房屋的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