宅基地买卖拆迁款双方是不是都有份

 

老房子之前卖了,拆迁后新分配的楼房被买主卖了24万多元。村里和镇上的领导都说,楼房应归原户主,但买方不同意。读者张先生表示,多次与买家协商,对方不愿意把钱还回来,张先生决定通过法律途径讨回。

据张先生介绍,早些年闯关东的时候,家里的老辈们带领一家老小到东北农村生活,爸爸结婚后,分到了四间房。后来,爸爸领着妻儿到外地生活,房子由爷爷奶奶住着。20年前,爷爷奶奶相继去世,之后花了8000元重新翻盖了房子,直到现在,宅基地所有权登记的名字一直都是父亲,“房子建好后,空着没人住,同族的二奶奶出钱买下。之后,二奶奶又将其中的两间卖给了同村的王某。二奶奶刚去世,她的大儿子也就是我叔叔便住了进去。”

2013年,村里拆迁,叔叔便和买房子的王某合伙,将拆迁后分配的楼房出售,并分了所得的24万多元售楼款。近几年,父亲年纪大了,想重回农村居住。眼下,平房已经拆迁,楼房也被出售,张先生多次与叔叔商量着想把房款要回来,而每次都被叔叔和王某拒绝,村委和镇上领导也多次帮忙调解,表示地上部分归他们,宅基地补偿归原房主,最终也没有得到叔叔和王某的同意。

法律规定,农村宅基地属于集体所有制,农村住房不属于商品房,任何人不得买卖,即使买卖也不受法律保护。同时,拆迁所得新房是因前期的老房置换的,所以新置换房的价值应当归于老房所有人。王瑞光律师认为,若想通过法律途径讨回所得,原房主张先生可以到法院起诉,要求原农村老房买卖无效,主张收回原房产。但原房产已经置换成新房,所以主张新置换房一方补偿原老房房主。另老房当初卖房所得现金主张收回(老房后来的增值部分可忽略不计)。但老房自愿卖与他人,当前老房又以已经置换,无法买回,因此,可以主张向现在得到新置换房方给予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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