父亲再婚后宅基地面临拆迁的夫妻共同财产如何认定

所谓夫妻共同财产,是指受我国《婚姻法》调整的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所共同拥有的财产。所谓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是指夫妻结婚后到一方死亡或者离婚之前这段时间,这期间夫妻所得的财产,除约定的外,均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夫妻一方对夫妻存续期间的财产的处分,需征得配偶的同意。

法律咨询:

父亲再婚后宅基地面临拆迁,父亲名下的房产有1套写我名字,是否为夫妻共同财产?

我父亲2003年再婚,2011年我奶奶去世前与儿女将宅基地分配,但没有立遗嘱。现宅基地已拆迁,拆迁协议中明确写道:原宅基地共分为三份,其中奶奶名下2套房,1套写我姐名字;父亲名下3套房,1套写我名字;大爷名下3套房。而我父亲妻子非本地户口,在拆迁协议中没有她的名字,请问:

1、我父亲名下的房产是否算夫妻共同财产?

2、拆迁时也用了我的户口,回迁房与拆迁款是否应算我的个人财产?我回迁的房屋面积在我父亲分得的总面积内,如果房产本直接写在我名下,是否不算我父亲的财产?

3、我奶奶已去世,没有遗嘱,怎样处理才能成为个人财产?

4、我家的宅基地原面积不大,是我父亲在婚前购买附近邻居的,但现在已经没有什么证据留下,怎样做才可划分为我父亲的个人财产。有亲戚做证可以么?

律师解答:

1,房屋是婚后购买的,登记在你父亲名下应当认定是夫妻共同财产,和你继母是外地户口啊拆迁协议中没名字这些都没关系

2,用了你的户口,关于户口的补偿归你所有。

直接写在你名下就不是父亲的财产了。

3,你奶奶的遗产由你奶奶所有的子女平均继承,你没有继承权,除非你奶奶所有的子女赠与你个人,才能成为你个人财产

4,婚前购买的可以要求村委会出证明,证明是婚前个人财产即可。

但婚前购买的房屋和拆迁补偿是两码事,拆迁补偿发生的婚后,应当认定是夫妻共同财产,和原来的房子是否是婚前的没有关系。

相关法律知识:

夫妻对共同财产的权利和义务

夫妻对共同财产享有平等的权利和义务,对共同财产享有平等的所有权。夫妻共同财产为共同共有。夫妻对全部共同财产部分份额地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平等地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其中处分权是所有权中的重要权能之一,直接关系到当事人的切身财产利益。为此,《婚姻法》第17条明确规定:“夫妻对共同所有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具体内容包括:

(1)夫妻对共同财产的处理权平等。因日常生活需要而处理夫妻共同财产的,任何一方有权决定。

(2)夫妻非因日常生活需要对共同财产做重要处理决定,夫妻双方应当平等协商,取得一致意见。夫妻一方未经对方同意,擅自做出重大处分决定的,另一方有权否认该处分的法律效力。但如第三人有理由相信该处分为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另一方不得以不同意或不知道为由对抗该善意第三人。

夫妻对共同财产也要承担一定的义务。家庭生活的费用,由共同财产支付,不足时,由夫或妻一方的个人财产分担。夫妻为共同生活或为履行抚养义务所负债务,由共同财产清偿;不足时,则由个人财产负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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