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征收是不是一定要给予补偿

我国物权法第42条明确规定,征收单位、个人的房屋及其他不动产, 应当依法给予拆迁补偿,维护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而《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2条也规定,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征收国有土地上单位、个人的房屋,应当对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给予公平补偿。可见,房屋征收一定要给予补偿,否则即是违法行为。

另外,在房屋征收活动中,实施房屋征收应当先补偿、后搬迁。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偿后,被征收人应当在补偿协议约定或者补偿决定确定的搬迁期限内完成搬迁。

【典型案例】

2009年8月,在某市,拆迁人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及拆迁单位某拆迁办公室,在没有和被拆迁人陈某签订拆迁补偿协议的情况下,擅自拆除了其房屋。后法院依照有关拆迁法规调查后认定:拆迁人某房地产开发有

限公司、某拆迁办公室在未与被拆迁人签订拆迁补偿协议的情况下,违法拆除陈某的房屋,应承担侵权责任。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应根据被拆迁人的请求,给予合理的货币补偿。

【案例分析】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2条规定:“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征收国有土地上单位、个人的房屋,应当对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以下称被征收人)给予公平补偿。”从《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来看,所有以公共利益为目的的,在国有土地上的房屋征收行为笼爹萎兰征收入进行公平补偿。而《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27条要是将实施房屋征收应当先补偿、后搬迁作为原则确定下来。

本案中,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及拆迁办公室对被拆迁入的房屋进行拆迁,应当给予补偿安置,而事实上却没有做到,这明显违反了上述规定,无疑是对被拆迁入陈某合法权益的损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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