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前房产婚后拆迁所得安置房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核心内容:婚前房产在婚后需要拆迁,那么因拆迁所得安置房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吗?
咨询:我和蔡某某2006年7月6日登记结婚,婚后双方居住在蔡某某家婚前建造并装修的房屋内。2008年,我们居住的地方因旧城改造遭遇拆迁,该房屋拆迁置换了2套80平米的房子。今年4月,我和蔡某某协议离婚,我要求分割该安置房,蔡某某却认为该安置房属于自己的婚前个人财产,我无权分割。请问,蔡某某的说法对吗?
解答:蔡某某的说法是正确的。夫妻一方的婚前房产,在婚后旧房拆迁时被拆而补偿的安置房,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婚姻法》第十八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
(一)夫妻一方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
(三)遗赠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婚姻法解释一第十九条规定,婚姻法第十八条规定为夫妻一方所有的财产,不因婚姻关系的延续而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你和蔡某某居住的房屋因拆迁获得的2套安置房,来源于蔡某某婚前个人财产,是对其个人的补偿,依婚姻法第十八条第五项之规定应系夫妻一方的财产,你无权要求分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