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农民朋友,征地中这些权利你都知道吗?

土地征收是指国家为了公共利益需要,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和权限将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转化为国有土地,并依法给予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被征地农民合理补偿和妥善安置的法律行为。

在征地过程中,被征地农民享有多项权利保障自己的合法权益,然而很多被征地农民对于自己的权利却并不了解,造成自己的利益被侵犯却毫不知情。

那么在整个土地征收过程中,在不同的阶段,被征地农民到底享有哪些权利呢?这些权利又被剥夺了多少呢?律师将为您详细讲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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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地批复前:预征土地知情权在征地依法报批前,政府相关部门要将拟征地的用途、位置、补偿标准、安置途径告知被征地农民。

然而,在现实征地过程中,政府出于多种原因考虑,往往不愿及时将征地信息告诉被征地农民,有的甚至在有关征地批复下达以后,被征地农民还不知道征地的用途与补偿标准。更有甚至是,土地被征收十几年,农民都不知道土地被征收的事实。2
征地批复前:被征地农民的调查结果确认权拟征土地现状的调查结果包括对土地权属、地类、年产值以及青苗和地上附着物等的确认,须经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确认。

实践中,有的政府以村委会签字确认代替农户签字确认,组卷报批是剥夺了被征地农户的知情权,其做法是错误的。3
征地批复前:申请预征听证权农户对拟征土地的地类、年产值、地上附着物种类、数量调查结果有异议,被征地农户可以申请举行听证会。

然而,拆迁律师从大量办案经验中发现,很多农民的听证权几乎完全被剥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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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批阶段:参与征收报批权将集体土地征收为国有土地,需要国务院或者省级人民政府的批准,市县政府必须将被征土地的相关材料、征地方案等以书面方式组卷上报批准机关,这个过程称为“报批”。

报批的所有材料一般由市县国土部门负责组卷,拟征地情况应当告知被征地农民,土地调查情况要经过被征地农民确认,而且县级国土部门在组卷报批时要将被征地农户知情、确认的材料作为报批的必备材料,至此一直由政府部门独立进行的征地报批制度被打破,被征地农民作为政府实施征地的直接相对人参与进了报批程序。

然而,在我们做的大量征地拆迁中,通过申请政府信息公开获得报批材料却极少见到“被征地农民签字确认”。5
报批前:调查结果核准权市县政府在组织实施征收土地报批前,对被征土地的调查结果经被征地农户确认后,将确认的材料作为组卷报批的必备材料上报给审批机关审查,获得审批机关批准后,依据批准的征收土地方案实施征收行为。

核准调查结果就是核准市县政府征收土地公告实施征收土地的权属、地类、年产值以及青苗和地上附着物等是否与农户签字确认的一致,调查结果核准权的具体体现就是补偿登记。6
报批前:补偿方案听证权补偿方案听证权,并非是上述提到的预征土地听证权,而是指在征地实施机关将拟定的征地补偿方案报有权机关批准后,依法进行《补偿安置方案公告》,征地实施机关再次听取被征地农民的意见,被征地农民仍享有申请听证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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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地公告:征地批准结果知情权被征地农民对征收土地批准结果享有知情权,即征地报批材料经过国务院或者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市县政府应当将批准的有关内容对被征地农民公告。

征地批准文件下达后标志着市县政府征地工作进入合法实施阶段,被征地农民如果认为征地批准行为侵犯了享有的各项权利,有权对批准行为依照法律程序提出主张。

遗憾的是,征地批文下达后,政府一贯的做法就是“封存”不依法进行公告。8
补偿安置方案公告:土地补偿知情权被征地农民享有的的土地补偿知情权表现为征地公告发布后,国土部门应当在征用土地公告之日起45日内以公告形式告知被征土地的农民土地补偿标准、数额;安置补助费的标准、数额、支付对象和支付方式等。

如同前述征地批文一样,政府也常常不依法公告。在律师结案谈判的过程中,每当问是否有相关公告时,当事人都是摇头摆手对征地一无所知。9
安置补偿:社保安置权《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简称28号决定)第十三项规定:“妥善安置被征地农民……”第一次提出将被征土地农民社会保障问题列入征收土地补偿范围。

2007年10月1日起施行的《物权法》以法律形式确认了被征土地农民享有社保安置权,该法第四十二条明确规定:“……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保障被征地农民的生活,维护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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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依法公告:拒绝补偿登记权在实际工作中有的实施机关不尊重被征地农民的权利,在未公告的情形下,就直接实施征地程序,拒绝履行公告义务。为了保护被征地农民要求公告权利,《征用土地公告办法》明确规定:“未依法进行征用土地公告的,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者其他权利人有权依法要求公告,有权拒绝办理征地补偿登记手续。”11
未依法公告:要求公告权和拒绝办理补偿、安置手续权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应在征收土地公告之日起45日内在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予以公告。为了真正使被征地农民的权利得到保障,实施征地的国土行政部门未依法进行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的,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者其他权利人有权依法要求公告,有权拒绝办理征地补偿、安置手续。12
补偿不合理:补偿标准争议权征地补偿标准包括年产值标准、倍数标准和青苗附着物补偿标准,法律赋于被征地农民一项“补偿标准争议权”, 即“对补偿标准有争议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协调;协调不成的,由批准征用土地的人民政府裁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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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征地:拒绝履行政令权合法的征地行为需要经过批准机关依法批准,但是有不少征地行为是未经过依法批准就由地方政府违法操纵。对于没有批准文件、没有依法公告、没有安置方案、补偿措施为落实的征地行为均属于违法征地行为,被征地农民有拒绝行政机关征收土地的权利即“拒绝履行政令权”。14
征收违法:违法举报权征地过程蕴含着巨大的经济利益,征地中的违法行为也履见不鲜,而被征地农民则是这些违法行为的强有力的监督主体。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遵守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的义务,并有权对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提出检举和控告。这是对被征地农民举报权利的法律肯定。15
征收土地闲置:恢复耕种权为了防止行政机关征而不用,以及大规模圈地行为造成耕地资源的浪费,法律规定非农业建设需要占用耕地时,在审批机关批准后,一年内不用而又可以耕种并收获的,应当恢复耕种;一年以上未动工建设的,应当缴纳闲置费;连续二年未使用的经原批准机关批准,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无偿收回该幅土地的使用权,交由原耕种该幅耕地的集体或者个人恢复耕种。虽然恢复耕种,并不是国家将征收的土地再退回给农民集体而是给予原土地所有权人的一种耕种权。

小编有话说各位被征收农民,记住这些自己享有的权利,在征地过程中掌握起主动权,才能得到合理的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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