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土地出让,真的如此简单吗?

老徐是来自安徽省六安市的一位被拆迁户,昨天给律师事务所的潘金忠律师打了一个电话。他说:“我在六安市国土资源局网站上查到我家的集体土地被招拍挂出去了”。听到这话,就连久经沙场的潘律师心中也为之震惊。他心想,涉案集体土地还处于法律纠纷中,怎么能说卖就卖出去了呢?这中间存在哪些问题呢?

一、涉案土地权归属不明晰省政府针对涉案集体土地作出《征收批复》。因在征地报批程序中存在未能依法对征收土地进行预公告、未能依法对征收土地进行确认、未能依法对征收土地进行征询意见和组织听证等一系列程序违法的情形,故向作出机关复议申请撤销该《征收批复》。然后作出机关以中止通知书的形式中止了行政复议的审理,现仍在诉讼过程中。

2015年9月份,老徐的房屋被区政府领导带队组织强制拆除,并且强拆行为经过一、二审法院确认违法。但当事人的房屋及土地使用权补偿事宜至今未得到解决。对此当事人也曾向多部门申请过查处。

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规定:房屋被依法征收的,国有土地使用权收回。而本案当事人认为,涉案房屋及土地使用权的征收不属于依法征收,土地使用权不能被收回。二、安置补偿未落实到位

自房屋被强拆至今,政府一直未找当事人协商安置补偿事宜。这直接导致了当事人穷困潦倒,遂找到政府协商解决补偿事宜,但均被搪塞。当事人心急如焚,找政府协商数次,政府人员居然以“扰乱公共秩序罪”将当事人拘留10日。对这一违法行为,律师采取了相应的救济措施。

三、有法律经济纠纷

律师已经对涉案《房屋征收补偿决定》提起行政诉讼,这种情形足以证明,涉案土地是存在法律经济纠纷的。

上述事实从多角度证明了涉案土地存在权属不清晰、安置补偿不到位、存在法律经济纠纷等不符合“净地”的条件,在这种情况下,任何单位都不被允许进入国有土地出让程序。

是啊,律师心里也犯嘀咕,如此重大违法行为,怎敢明目张胆?试问,上述事实可以证明涉案土地因不满足“净地”条件,故不可以出让。那么法律又是怎么规定土地出让程序呢?

根据《土地管理法》、《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及《建设用地审查报批管理办法》规定:出让原集体用地的,应当先办理集体土地征收手续,集体土地被征收为国有后,待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依照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向被征用土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相关权利人支付土地补偿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完成集体土地征收和补偿工作后,方能进入国有土地的出让程序。

有了这些违法事实和法律根据,律师心中顿时有了底气。该案件不论从征地程序方面分析、“净地”条件方面分析,还是从国有土地出让程序方面分析,我们都能找到很多突破口。律师当即给老徐回电话告诉他说:“通过对违法出让土地的事实与法律规定的分析,我们已经找到了很多有利于我们的法律规定。首先,对违法出让土地程序提起行政复议,以批准出让土地的机关为被申请人。其次……”。听到这里,老徐焦虑的心情终于舒张开来。

这是老徐的亲身经历,作为被拆迁户的你,可能也会遇到这样的情况。但是千万不要自乱阵脚,及时委托专业律师抓住有关部门的违法点、据理力争,就不会出现权益莫名中被侵害而得不到救济的局面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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