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拆迁第一辑:暴力不止,抗争不息!
一、 拆迁人应当合法拆迁
缺乏合法依据的拆迁行为是引起暴力事件频频发生的罪魁祸首,而为“公共利益”目的是房屋拆迁和土地征用的惟一合法事由,政府往往以“公共利益”为名义征收土地和拆迁房屋,在土地被征回后,再将其出让给企业用于商品房开发,在巨大的经济利益面前,任何主体都有可能失去理性,政府也不例外。
那么究竟什么是“公共利益”呢?《宪法》第十条规定:“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土地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土地管理法》第二条第4款规定:“国家为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法对土地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及“国家进行经济、文化、国防建设以及兴办社会公益事业,可以征用集体所有的土地”。
《物权法》第四十二条第一款规定:“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可以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和单位、个人的房屋及其他动产”。由于这些法律都没有明确公共利益具体包括哪些内容,在实践中无法直接运用以解决具体问题。
为了更加明确土地征收中的“公共利益”,《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将以下内容认定为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
(一)国防和外交的需要;
(二)由政府组织实施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的需要;
(三)由政府组织实施的科技、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环境和资源保护、防灾减灾、文物保护、社会福利、市政公用等公共事业的需要;
(四)由政府组织实施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的需要;
(五)由政府依照城乡规划法有关规定组织实施的对危房集中、基础设施落后等地段进行旧城区改建的需要;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公共利益的需要。
另外,《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实施细则进一步明确规定“区分公共利益的需要与非公共利益的需要用地的情形,应当以征收拆迁后土地使用权的取得方式予以认定,凡以国家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属公共利益需要的情形;凡以招标、拍卖等公开竞价方式购买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属非公共利益需要的情形。”
以上法律对合法的拆迁行为作了一个较为明确的概括,有利于拆迁人及被拆迁人双方判断拆迁行为的性质,是拆迁人依法拆迁及被拆迁人依法保护自己权益的判断依据。
二、 拆迁补偿应当合理
虽然拆迁暴力事件频发引起了广泛的社会关注,但仍没改变被拆迁人的弱势群体地位。虽然《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明确规定:“对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被征收房屋的价值,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按照房屋征收评估办法评估确定。”然而在实践中不依法补偿的大有人在。
虽然拆迁目的是公共利益需要,带有政府性,但是仍属于民事范畴,拆迁人与被拆迁人双方作为民事主体法律地位是平等的,拆迁协议的达成也必须符合平的、自愿、等价、有偿的民法基本原则。实践中许多拆迁人以公共利益为借口,制定的补偿标准过低,明显损害被拆迁人利益。
其次,要确保对被拆房屋进行市场评估具有可操作性。由于拆迁房屋数量多,房产价值大;房屋产权属性复杂,并且由于房产几乎是城市居民的最主要财产。因此拆迁对被拆迁人及其亲属来说是至关重要的头等大事。另外,由于不同房屋的装修及维护状况存在很大差异,导致相同房型也可能存在价值差异,针对上述特点,房屋评估过程不能太简单也不宜太复杂。
当然对评估确定的被征收房屋价值有异议的,可以向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申请复核评估。对复核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房地产价格评估专家委员会申请鉴定。”这些规定为被拆迁人提供了救济途径,又对拆迁人起到了约束作用。以上是现行法律给被拆迁人和拆迁人提供的合法且合理的拆迁行为模式及补偿标准。我们希望的是,会有更多的拆迁人依法办事,合理补偿,才能尽可能的减少因为暴力拆迁而引发的流血事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