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强拆两三事
司法强拆是指在土地上房屋的征收中,在规定期限内征收人与被征收人无法达成拆迁补偿安置协议,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的,征收人依法作出补偿决定后,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既不申请行政复议或是行政诉讼,在法定期限内又不搬迁的,由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五条:违法土管理法律、法规规定,阻挠国家建设征收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交出土地;拒不交出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28条规定: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补偿决定的,由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此处,我们应该明确的第一点是,申请司法强拆的主体有且只有“市、县级人民政府及其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这就意味着其他的行政主体是不能申请司法强拆。
另外只有在以下两个条件都满足的情况下,市、县级人民政府才能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其一、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搬迁的;其二、被征收人法定期限内即不提起行政复议又不提起行政诉讼的。也就是说被征收人法定期限内既不行使相应的义务——搬迁,又不行使相应的救济权利——提起复议或是诉讼,这时候我们可以简单的认为被征收人是非暴力不合作。为了尽快完成拆迁,且事实清楚、条件满足的情况下,市、县级人民政府及其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可以依法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但是,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决定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六条规定:征收补偿决定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不予执行:
1、明显缺乏事实根据;
2、明显缺乏法律、法规依据;
3、明显不符合公平补偿原则,严重损害被执行人合法权益,或者使被执行人基本生活、生产经营条件没有保障;
4、明显违反行政目的,严重损害公共利益;
5、严重违反法定程序或者正当程序;
6、超越职权;
7、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的其他不宜强制执行的情形。
第八条:人民法院裁定准予执行的,应当在五日内将裁定送达申请机关和被执行人,并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建议申请机关依法采取必要措施,保障征收与补偿活动顺利实施。
同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集体土地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根据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五条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执行其作出的责令交出土地决定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征收土地方案已经有权机关依法批准;
(二)市、县人民政府和土地管理部门已经依照土地管理法和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规定的程序实施征地行为;
(三)被征收土地所有权人、使用人已经依法得到安置补偿或者无正当理由拒绝接受安置补偿,且拒不交出土地,已经影响到征收工作的正常进行;
(四)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十六条规定的条件。
人民法院对符合条件的申请,应当予以受理,并通知申请人;对不符合条件的申请,应当裁定不予受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五条:行政机关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应当提供下列材料:
(一)强制执行申请书;
(二)行政决定书及作出决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
(三)当事人的意见及行政机关催告情况;
(四)申请强制执行标的情况;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强制执行申请书应当由行政机关负责人签名,加盖行政机关的印章,并注明日期。
第五十七条:人民法院对行政机关强制执行的申请进行书面审查,对符合本法第五十五条规定,且行政决定具备法定执行效力的,除本法第五十八条规定的情形外,人民法院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七日内作出执行裁定。
被征收人在遇到司法强拆时,一定要核实有无人民法院的裁定书,避免政府以“司法强拆”之形,行“违法强拆”之实。如遇到强拆时,及时拍照片报警,及时索要书面文件,及时向律师咨询才是维护自己合法权益的有效方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