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被征收人一定要知道的行政诉讼中的起诉期限(上篇)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规定:当事人未提出诉讼时效抗辩,人民法院不应对诉讼时效问题进行释明及主动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进行裁判。我们潜意识认为一般法院都不可以主动审查诉讼时效,但是在行政诉讼案件中并非如此,准确来说行政诉讼中不存在诉讼时效,而是起诉期限,那么诉讼时效与起诉期限分别是什么,又有哪些实质性的区别?行政诉讼起诉期限的审查也是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的一个重点和难点问题,在此作者引用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的观点:行政诉讼不存在诉讼时效,只有起诉期限,人民法院可依职权主动审查起诉期限。何为起诉期限、何为诉讼时效

行政诉讼的起诉期限,是指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执法主体的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而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的法定期间。行政相对人只有在法定期间内提起行政诉讼,才有可能获得司法救济。如果相对人超过法定期间起诉的,人民法院将对其起诉不予受理或驳回起诉,其合法权益就难以通过行政诉讼的司法程序获得保护。因此,行政诉讼起诉期限对保护行政相对人合法权益,促使相对人正确、及时地行使起诉权具有重要意义。

民事法律中的诉讼时效已为人们所知。它是民事实体法上的法律制度,又称为消灭时效,意为权利人不行使权利的法律事实持续满一定期限后该权利人丧失权利的法律效果。

起诉期限与诉讼时效的区别

虽然起诉期限和诉讼时效都设有一定的期间,且经过一定的期间都会对当事人发生某种不利的法律后果,但二者在本质上是两种不同的法律制度。

二者性质不同。起诉期限是诉之合法的要件,即起诉能够被法院予以受理的法定条件,规定在行政诉讼法中,系诉讼程序法律制度;诉讼实效是诉之有理由的要件,即原告的诉讼请求能够成立的前提。诉讼时效属于民事实体法律制度,规定在民法通则中。

二者立法目的不同。行政诉讼法中之所以设立起诉期限,在于督促相对人尽快行使权利,提高行政机关执法效率,维护行政管理秩序的稳定。如果允许相对人任何时候都可以对行政行为申请救济,势必使行政行为一直处于被质疑和否定的状态,既影响了行政效率,又将给行政管理秩序带来混乱。民事实体法中规定诉讼时效,其目的在于经过法定期间使原权利人丧失权利,使长期存在的事实状态合法化,有利于经济秩序和法律秩序的稳定。

二者的起算时间不同。行政诉讼的起诉期限从相对人知道或应当知道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计算,其采取的是客观行为的标准,强调“行为”;而诉讼时效的起算时间从当事人知道或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之日起,以当事人主观感知权利被侵害为标准,强调“权利”。

二者的期间有无变化不同。起诉期限是一个固定期间,不存在中止、中断的情形。除非有正当事由,并由人民法院决定,才可以对被耽误的法定期限予以延长。而诉讼时效属于可变期间,只要具有法定事由,便可将其中止、中断和延长。

人民法院对二者超过法定期间的处理方式不同。人民法院可以依职权审查起诉期限。相对人超过起诉期限起诉的,人民法院将裁定不予受理;受理后发现超过起诉期限的,裁定驳回起诉,即相对人丧失了起诉权。通常情况下,人民法院不主动审查诉讼时效问题。而且,它不是民事诉讼起诉的法定条件,当事人并不丧失起诉权。经人民法院审理超过诉讼时效的,判决驳回原告诉讼请求,即当事人丧失的是胜诉权。

人民法院可依职权主动审查起诉期限

行政诉讼起诉期限关系到行政相对人起诉能否获得有效司法救济的问题,因而成为行政诉讼各方当事人争执的焦点。首先,起诉期限是人民法院受理行政案件审查的必要内容。从《行政诉讼法》“起诉与受理”一章中六个条文的逻辑结构分析,起诉人提起行政诉讼,除了要符合第四十一条规定的四项条件之外,首先要符合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之间程序上的衔接规定,如须先行复议的,人民法院受理时要审查是否经过复议,没有经过复议的就不予受理。可见,复议前置程序也是起诉条件之一。此外,人民法院还要审查起诉是否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提出。只有符合行政复议的规定,又在起诉期限内提出,且又符合了第四十一条规定的四项条件的起诉,人民法院才予以受理。由此可见,起诉期限也是提起行政诉讼的法定条件,人民法院在立案受理时应主动审查起诉是否超过法定期限。

其次,《若干解释》第二十七条(一)项的规定是行政诉讼中对各方当事人举证责任分配的规定,而并非对起诉期限的规定。《若干解释》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规定:“起诉超过法定期限且无正当理由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裁定驳回起诉。”该条款规定也意味着人民法院可依职权审查已受理的行政案件的起诉期限。即使在诉讼中被告未对原告的起诉期限提出异议,人民法院仍可对原告起诉是否超过法定期限依职权审查。当然,在诉讼过程中,被告对原告的起诉期限提出异议的,应当举证予以证明。如果被告的异议能够成立,人民法院也可裁定驳回原告的起诉。

如上所述,起诉期限不同于民法中的诉讼时效。民事诉讼原告超过诉讼时效起诉并不丧失起诉权,人民法院不宜主动审查,但只要被告不放弃诉讼时效利益,其就丧失了胜诉权。而起诉期限是行政诉讼起诉的一个法定条件,人民法院应当依职权予以审查。如果人民法院不能审查行政诉讼的起诉期限,将超过法定期限的起诉予以受理,这势必会影响行政法律关系的稳定,也会引起行政管理秩序的紊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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