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被征收人一定要知道的行政诉讼中的起诉期限(下篇)
一、起诉期限的确定起诉期限的确定主要依据两个时间点,即“起算日”和“起诉日”。只要确定了这两个时间点,那么二者之间的期间就是判断起诉是否超过法定期限的根据。人民法院在审查起诉期限时,对于“起诉日”比较容易确定,而对于“起算日”的确定则有一些需要注意的问题。
1.被诉具体行政行为作出的时间并不一定就是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行政行为内容的时间。除了以口头形式作出具体行政行为外,通常行政机关作出书面形式的具体行政行为后还存在送达程序。因此,“起算日”应以具体送达时间,就是当事人知道行政行为内容时间为准。
2.行政机关是否告知了当事人诉权或起诉期限。按照《若干解释》第四十一条之规定,当事人只知道具体行政行为的内容,而不知道诉权或起诉期限的情况,起诉的“起算点”从知道诉权或起诉期限之日开始计算。但是,从其知道或应当知道具体行政行为内容之日起起诉期限最长不超过两年。也就是说,当事人从知道或应当知道具体行政行为内容之日为“起算点”的两年是其起诉的有效期限。如果当事人在两年内知道了诉权或起诉期限的,应当在“三个月”、“十五日”、“六十日”等法定期限内起诉。即使在两年内起诉,但已超过了法定期限的,也认为超过了起诉期限。如果在两年期限届满前知道了诉权或起诉期限,而在届满之后才起诉,即使在法定期限内的,也认为超过了起诉期限。
3.当事人不知道具体行政行为内容的起诉期限问题。按照《若干解释》第四十二条之规定,当事人不知道行政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内容的,起诉期限的“起算点”从知道或应当知道具体行政行为的内容之日开始计算。但涉及不动产的从作出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不得超过20年,其他具体行政行为不得超过5年。这里的20年和5年是一个绝对期限,即使当事人在19年零11个月才知道具体行政行为的内容,但在20年零1个月才起诉,人民法院也不应受理。当事人在上述最长起诉期限内知道了具体行政行为内容,并且知道了诉权或起诉期限的,应当在法定期限(三个月或其他法定期限)内起诉,如超过了该法定期限起诉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如当事人在最长起诉期限内知道具体行政行为的内容,而不知道诉权或起诉期限的,则按照按照《若干解释》第四十一条之规定,起诉的“起算点”在2年内从知道诉权或起诉期限之日开始计算。
4.经过行政复议的起诉期限问题。根据《行政诉讼法》第三十八条第二款之规定,经过行政复议的行政行为,当事人可以在收到复议决定之日起的十五日内提起诉讼。这一条说明经过行政复议的具体行政行为,其起诉期限为十五日。其“起算点”为收到复议决定之日。值得注意的是,有的具体行政行为直接向法院起诉可能已经超过了法定期限(如《环境保护法》第四十条规定十五日的起诉期限),但没有超过《行政复议法》规定的60日的复议期限。当事人直接向法院起诉,人民法院可以超过起诉期限不予受理。但是,如果当事人经过行政复议后,在十五日的法定期限内再次起诉,人民法院就应当受理,而不应再以超过起诉期限不予受理。这主要是部分法律规定的起诉期限短于《行政复议法》规定的复议期限所形成。在《行政诉讼法》对起诉期限规定修改之前,对于上述经过复议的情况,人民法院就不宜以超过起诉期限不予受理。
起诉期限的审查人民法院可依被告在诉讼中对起诉期限提出异议而审查,也可以依职权予以审查。那么,人民法院可以在诉讼的哪些阶段审查起诉期限呢?《若干解释》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起诉超过法定期限的,要么不予受理,要么受理之后裁定驳回起诉。该项规定并没有对起诉期限的审查阶段作出限制。因此,起诉期限作为行政诉讼的法定起诉条件,人民法院不仅可以在立案受理阶段依职权审查,而且在受理之后的一审、二审诉讼期间可以因被告提出异议而审查,也可以依职权审查。
在立案受理阶段,人民法院依职权对起诉期限审查,从诉权保护的角度讲应从宽把握。如果从起诉人提交的证据材料中可以初步认定超过起诉期限的,还应审查起诉人超过起诉期限起诉有无正当理由,如不可抗力、不属于起诉人自身的原因、起诉人被限制人身自由等法定期限被耽误的情形。只有扣除了这些被耽误的期间之后确定的起诉期限才符合法律规定。如果不能完全确定超过起诉期限起诉的,则应先受理,待受理之后从原被告提交的证据材料中再予以审查认定。
一审诉讼期间,在开庭审理之前,人民法院可能在审查各方当事人提交的证据材料中发现起诉超过法定期限,也可能被告在提交的答辩状中提出异议。对于前一种情形,人民法院依职权审查后也可以直接裁定驳回起诉。但笔者还是主张经过开庭审理让各方当事人发表意见之后再作出裁定较为符合程序正义。对于后一种情形,被告应当负举证责任,只有经过庭审质证才能确定其所举之证能否证明起诉超过法定期限的主张。一审开庭审理中,人民法院可依职权审查有关起诉期限的证据材料,并组织各方当事人发表意见。如果被告在庭审前没有对起诉期限提出异议,而是在庭审中提出的,应由被告举证证明,当然被告所举证据应是在举证期限内提交的证据材料。庭审中,被告未对起诉期限提出异议,而在庭审之后,人民法院根据庭审质证的有效证据审查认为超过法定期限的,可以依职权审查后作出处理。
有观点认为,经过开庭审理的案件,已经对实体问题进行了审查,如果原告起诉超过法定期限的,应从实体上驳回诉讼请求,而不是从程序上驳回起诉。笔者认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案件不仅是对实体问题审查,而且也有程序上的审查,如原被告主体资格、起诉期限、是否经过复议等。如果审理中有证据证明案件在程序上存在不符合法律规定的情形,应首先从程序上进行裁判。而且,《若干解释》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规定的是裁定驳回起诉。如果以判决方式驳回原告诉讼请求,就存在以程序上的理由作出实体上的判断,判决理由与主文之间存在矛盾。
二审期间如果发现起诉超过法定期限的,能否直接驳回起诉?按照《若干解释》第七十九条(一)项之规定,二审法院审理认为起诉超过法定期限不应当受理的,可以撤销一审判决的同时直接驳回起诉。不论被告在一审或二审期间是否对起诉期限提出过异议,二审法院都可以对起诉期限进行审查。只要有充足的有效证据证明起诉超过法定期限的,二审法院就可直接驳回起诉。如果被告在二审期间才提出异议,而且其所举证据系一审举证时限内提交的证据能够证明原告起诉超过法定期限的,二审法院可予以采信。
人民法院对行政诉讼起诉期限的审查要根据各案的证据材料,并结合具体法律、法规对法定期限的规定进行。在诉讼各阶段,依职权或被告提出异议对起诉期限进行审查,既要严格依法确定,又要查找有无扣除或延长起诉期限的正当理由,充分保护原告诉权。
行政案件中起诉期限的认定及审查,较为复杂,作为被拆迁户,如若遇到起诉期限问题建议咨询专业的行政诉讼律师,避免想当然的认为与民事诉讼一样法院不应主动审查诉讼时效,在行政诉讼中法院系可以主动审查起诉期限的,稍有不慎,您将失去的起诉权,并非胜诉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