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我们总是说政府信息公开,到底什么是政府信息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条,所谓政府信息是指行政机关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
在该定义中,“履行职责过程”应当具有公法意义。对其所采取的手段则并无界定,既可以是公法上的手段,也可以是私法上的手段。
履行职责过程中制定或者获取的信息可分两种,一种是法定要求的,是指根据有关法律规定,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应当、也必须制作或者获取这些信息,否则构成不履行法定职责。再一种是非法定要求的,是指虽然不是法律明确要求,却是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实际制作或者获取的信息。“制作或者获得”应当是发生在履行职责过程之中,是基于职责、程序的要求,信息的制作或者获得是一种程序运作的结果,或者是程序继续运作下去的基础。
《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六条要求“信息公开必须及时、准确”。对于信息的“准确”与“完整”,有学者认为有两种理解与态度。一种是以行政机关存有的原始状态的信息为准,即便与行政机关给出的正式文本有区别,或者不符合相关规范要求,或者存在笔误,也不应否认其“真实”、“准确”。另一种理解是应以实际情况为准,从而赋予了行政机关进一步调查核实的职责。
《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从本意上看,行政机关有义务公开的只是原始信息,无需加工、再制作。但是,第七条规定的政府信息公开协调机制又附加给行政机关进一步调查核实、校正纠错的义务。一般而言,政府信息公开限于原始信息,如果原始信息存在有误、不全,需要通过要求更正、要求履行法定调查职责等其他途径解决。
其他相关概念
在一些涉及政府信息公开的行政诉讼案例中,会出现“内部规范性文件”、“内部文件”、“会议纪要”、“过程性信息”、“执法信息”等相关概念。
“内部规范性文件”也被归入内部信息。对于与公众有关、规范行政权力行使、构建裁量结构的文件,一般应当公开。
所谓行政机构的“内部文件”,是指对机构外部不产生直接约束力的普遍政策阐述。比如,内部公文、工作方案、指导意见、法律意见书等,都可归入内部信息,与内部规范性文件、过程性信息有交叉,但是外延更广些。免于内部文件的公开,是为保护机构内部或者不同机构之间的交流,使官员能够畅所欲言,毫无顾忌表达自己的真实想法,以使政府效率更高。
“会议纪要”属于内部文件、内部信息,也属于一类政府信息。会议纪要的公开与否现今仍存争议。一种意见认为,政府的会议纪要是行政机关内部议事材料,不具有对外的行政职能,不应公开;另一种意见认为,应根据具体会议纪要的作用决定是否公开。
关于“过程性信息”,《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0]5号)中明确载明:行政机关内部管理信息以及处于讨论、研究或者审查中的过程性信息,一般不属于依申请公开的范围。
“执法信息”是与执法活动有关,为执法目的编纂的记录或信息。可能是工作秘密、过程性信息,调查取证中获得的不宜公开的记录或信息,或者高度敏感的处理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