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关于政府信息公开你应该知道这些

政府信息是指行政机关在履行职责的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

政府信息公开是指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以及规章授权和委托的组织,在行使国家行政管理职权的过程中,通过法定形式和程序,主动将政府信息向社会公众或依申请而向特定的个人或组织公开的制度。

政府信息公开既是公众了解政府行为的直接途径,也是公众监督政府行为的重要依据。行政机关在公开政府信息时应当及时、准确,发现影响或者可能影响社会稳定、扰乱社会管理秩序的虚假或者不完整信息的,应当在其职责范围内发布准确的政府信息予以澄清。

~政府信息公开的形式~

(一)主动公开

行政机关对符合下列基本要求之一的政府信息应当主动公开: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切身利益的;需要社会公众广泛知晓或者参与的;反映本行政机关机构设置、职能、办事程序等情况的;其他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应当主动公开的。

(二)依申请公开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还可以根据自身生产、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向国务院部门、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部门申请获取相关政府信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向行政机关申请提供与其自身相关的税费缴纳、社会保障、医疗卫生等政府信息的,应当出示有效身份证件或者证明文件。依申请公开的信息主要涉及土地资源、城市规划、房屋产权、征收征用、许可登记、审计监督、行政处理、行为依据等领域,尤其以征收征用、城市规划、土地资源、房屋产权居多。

~政府信息公开的方式~

行政机关应当将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通过政府公报、政府网站、新闻发布会以及报刊、广播、电视等便于公众知晓的方式公开;在国家档案馆、公共图书馆设置政府信息查阅场所,并配备相应的设施、设备,为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获取政府信息提供便利;行政机关可以根据需要设立公共查阅室、资料索取点、信息公告栏、电子信息屏等场所、设施,公开政府信息。

~政府信息公开中的若干问题~

1、政府信息的性质和产生方式:

政府信息是与履行行政管理职责密切相关的信息。行政履行行政管理职责的机关包括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和依法参照适用的公共企事业单位,而不应包括刑事侦查机关。

政府信息包括自己制作的信息和从其他组织或者个人获取的信息。行政机关获取的信息有两类:一类是其他行政机关制作的,如下级向上级传递某些管理信息;另一类信息本身不是政府信息,如个人信息、非行政机关制作的信息(包括立法机关、政党部门、司法机关制定的信息),这些信息经由政府的获取,也成为政府信息公开的对象。

2、内部信息、过程性信息是否属于政府信息:

行政机关在日常工作中制作或者获取的内部管理信息以及处于讨论、研究或者审查中的过程性信息,一般不属于应公开的政府信息。纯属于行政机关内部管理的人事、财务等相关信息,可从两个方面进行判断:一是效力范围标准,内部信息的效力应当仅限于机关内部,如果行政行为的效力及于机关以外,就不再是内部信息;二是信息的属性,内部信息主要涉及内部人事、财务管理等与公共利益无关的事项。

3、咨询类政府信息公开问题:

咨询类申请是指申请人通过向行政机关提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要求其就政策文件、法律规定、行为活动和特定事项等提供指导和解释的申请。咨询类申请可以分为申请内容明确的咨询类申请和申请内容不明确的咨询类申请。对于申请内容明确的,则视为是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并且需要基于法律规定对所涉及的政府信息作出公开与否的具体答复;对于申请内容不明确的,一般以非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进行答复。

4、国家秘密与政府信息公开:

行政机关不得公开涉及国家秘密的政府信息。国家秘密是关系国家安全和利益,依照法定程序确定,在一定时间内只限一定范围的人员知悉的事项。国家秘密案件的认定标准:(1)行政机关对申请公开的信息载体加盖了“秘密”、“机密”或“绝密”印章;(2)行政机关在答复时有关信息文件尚未加盖涉密印章,但行政机关以国家秘密为由不予公开,且提供了信息公开工作机构的保密审查结论或保密部门的保密审定意见。

5、商业秘密、个人隐私与政府信息公开:

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个人隐私是指公民个人生活中不向公众公开的、不愿公众知悉的、与公共利益无关的个人信息。行政机关不得公开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政府信息。但是,经权利人同意公开或者行政机关认为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政府信息,可以予以公开。

6、档案信息的公开问题:

作为政府信息载体的有关文件,一定时期后可能以档案形式被归入档案部门,受《档案法》调整。根据该法规定,只要行政机关的信息材料形成档案,原则上30年内不得公开,但是仍由被告所属的档案机构、档案工作人员管理或在受理公开申请后才移交档案馆的,不得适用《档案法》的规定而不予公开。

~政府信息公开的申请答复~

行政机关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能够当场答复的,应当当场予以答复。行政机关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需延长答复期限的,应当经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答复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5个工作日。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涉及第三方权益的,行政机关征求第三方意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本条第二款规定的期限内。

对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行政机关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答复:(一)属于公开范围的,应当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和途径;(二)属于不予公开范围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三)依法不属于本行政机关公开或者该政府信息不存在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对能够确定该政府信息的公开机关的,应当告知申请人该行政机关的名称、联系方式;(四)申请内容不明确的,应当告知申请人作出更改、补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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