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工作流程全解密!
第一步:征地告知
在征地依法报批前,当地国土资源部门应将拟征地的用途、位置、补偿标准、安置途径等,以书面形式告知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在告知后,凡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在拟征土地上抢栽、抢种、抢建的地上附着物和青苗,征收时一律不予补偿。
第二步:确认征地调查结果
当地国土资源部门应对拟征土地的权属、地类、面积以及地上附着物权属、种类、数量等现状进行调查,调查结果应与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户和地上附着物产权人共同确认。
第三步:组织征地听证
在征地依法报批前,当地国土资源部门应告知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对拟征土地的补偿标准、安置途径有申请听证的权利。当事人申请听证的,应按照《国土资源听证规定》规定的程序和有关要求组织听证。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对征收土地的意见和听证的材料作为征地报批的必备材料。
第四步:拟定“一书四方案”并附其他材料报审批
由县或市级国土资源局根据征询、听证、调查、登记情况,按照审批机关对报批材料的要求拟订“一书四方案”即:“建设用地说明书,农用地转用方案,补充耕地方案,征收土地方案,供应土地方案。”并会同其他必备材料,报有批准权的机关审批。
第五步:审批权限
基本农田、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超过35公顷和其他土地超过70公顷的征收,由国务院审批。也就是说,凡是征收基本农田,不论所涉面积多少,一律由国务院审批。据这一规定,省级政府的审批权限是征收35公顷以下的非基本农田的耕地和70公顷以下的其他土地。法律同时要求省级政府应当将征收审批报国务院备案。
第六步:发布征收土地公告
被征收土地所在地的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在收到征收土地方案批准文件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进行征收土地公告(内容包括征地批准机关、批准文号、批准时间和批准用途;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位置、地类和面积;征地补偿标准和农业人员安置途径)。
第七步:拟定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及征求意见
有关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根据省或国务院征用土地批准文件批准的《征用土地方案》在征用土地公告之日起45日内以村为单位拟订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并予以公告。
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内容包括:被征用土地的位置、地类、面积;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种类、数量;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的数量;土地补偿费的标准、数额、支付对象和支付方式;安置补助费的标准、数额、支付对象和支付方式;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标准和支付方式;农业人员的具体安置途径;其他有关征地补偿、安置的具体措施。
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者其他权利人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有不同意见的或者要求举行听证会的,应当在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
市、县级人民政府在征收集体土地时未进行公告,被征收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其他权利人有权依法要求公告,有权拒绝办理征地补偿手续。
第八步: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报批
有关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将征地补偿、安置方案,连同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者其他权利人的意见及采纳情况报市、县人民政府审批,举行听证会的,还应当附具听证笔录。
第九步: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审查
集体土地征收及房屋拆迁补偿标准:
(1)土地补偿费:被征收前3年平均产值的6-10倍;
(2)安置补偿费:需安置的人数×前3年平均产值的4-6倍;
(3)青苗补偿费和地上附着物补偿费: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
(4)城市郊区的菜地:用地单位需缴纳新菜地开发建设基金。
此外,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偿费用之和不得超过土地被征收前3年平均产值的30倍。房屋作为地上附着物,其补偿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确定。
第十步: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批准
市、县人民政府将征求意见后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批准后,并报省国土资源厅备案,由有关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实施。
第十一步:办理土地补偿登记
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当在公告规定的期限内,持土地权属证书到人民政府土地主管部门或指定地点办理征地登记补偿手续。未如期办理的,其补偿内容以有关市、县级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的调查结果为准。
第十二步:补偿安置费用的支付和土地交付
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者其他权利人在办理补偿登记、领取征地补偿安置费后,按期交付土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