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自政府征地开始到被拆迁户拿到补偿款,你该知道哪些?

老话说,知己知彼,方能百战不殆,这个道理同样适用于遭遇征收的当事人。换句话说来,如果你对从征收开始到补偿结束涉及的程序问题、法律问题足够了解的话,征收部门也就无法轻易以各种各样的理由拒绝履行职责或是实施违法行为。但现实是,我们的当事人往往对法律法规一知半解,也就给了征收部门有机可乘的机会。

房屋征收补偿决定,是指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在依法征收公民房屋过程中,如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没有达成补偿协议的,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的,房屋征收部门报请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由市、县级人民政府依照有关规定、按照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价格作出的征收补偿决定。

一般情况下,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以集体土地的征收为例)作出的前置程序是这样的:1、市、县级人民政府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发布征地通告;2、土地现状调查确认;3、征询村民意见;4、拟定一书四方案并上报审批;5、征收决定公告;6、拟定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及征求意见;7、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报批;8、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批准;9、办理土地补偿登记;10、补偿安置费用的支付和土地交付。

上述内容是房屋征收决定作出至房屋补偿决定作出的大概程序,程序的本末倒置或严重缺失是显而易见的,想要确认违法也是很容易的。但是一些较为隐藏且不易察觉的违法点,你又该如何辨别呢?小编结合实践中的经验,给大家支招一、二。

N1: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主体资格审查

作出房屋征收补偿决定的主体只能是作出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

N2:房屋征收决定的合法性审查

@1、征收决定目的的审查

根据《物权法》第42条、《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6条、《土地管理法》第58条、《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8条之规定,只有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才能对单位和个人的房屋及其他不动产进行征收。

@2、征收决定适用范围的审查

只有在国有土地上因公共利益的需要才可以对单位和个人的房屋实施征收,而在集体土地上实施拆迁是不能作出征收决定的。

@3、征收房屋进行建设的具体建设项目的合规性审查

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和专项规划。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旧城区改建,应当纳入市、县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

@4、征收决定的内容审查

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的房屋征收决定的内容应当明确具体,包括被征收房屋范围、四至界限、涉及的集体户数、征收补偿安置方案等。

@5、作出征收补偿决定的程序审查

(1)征收补偿方案应当依法公布征求意见,并将征求意见情况及根据公众意见修改的情况应当再次公布;

(2)应当对被征收范围内的房屋权属状况、区位、用途进行调查;

(3)应当对征收范围内未经登记的建筑进行调查、认定和处理;

(4)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应当进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

(5)作出征收决定前,征收补偿安置资金应当足额到位、专户存储、专款专用;

(6)作出征收决定后应当及时予以公告。

@6、作出征收补偿决定的时间及适用对象审查

作出房屋征收补偿决定的时间应在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案确定的签约期结束后,在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案确定的签约期内,是不能作出房屋征收补偿决定的。

小编知道,房屋征收补偿决定的内容,大家最关注的是“补多少”,而“补多少”的数据来源与评估机构的选择及评估程序是否合法是紧密相关的。临近年关,小编就不吝啬了,对此知识还是拓展讲一下吧!

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条规定,房地产价格评估由被征收人协商选定;协商不成的,通过多数决定、随机选定等方式选定,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评估机构的选定应当由被征收人同意,而不能由征收人制定。征收人往往指定评估机构并不征求被征收人的意见,有的虽然有部分被征收人参加,但如果参加协商选定评估机构的部分被征收人不是全体被征收人推选的代表并书面同意其选定评估机构的,其选定的评估机构应为无效。这里需要注意的是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与房屋征收部门签订房屋评估委托合同才能对被征收房屋进行评估,其出具的评估报告才有效。

如上程序是总结的较为系统的政府自征地始被拆迁户拿到征地补偿款相关知识点的总结,但相对于整个征地拆迁程序来讲只是冰山一角。如果您还想知道更多的知识,或者想请律师朋友帮忙,那么专业作征地拆迁的律所是您不二的选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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