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信息申请不公开、不回复,就可以高枕无忧了吗?
合法的信息公开答复就那么几个要点,而不合法的信息公开答复,各有各的不同。
当事人吴先生、张先生等六位委托人于2015年10月21日向贵溪市国土资源局邮寄了信息公开申请书,要求贵溪市国土资源局书面公开征收他们土地的这19份征地批复以及办理这19份批复的申请材料。
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相关规定,收到申请人的信息公开申请,需要在15个工作日内进行回复。
而贵溪市国土资源局在法定时间内一直没有作出答复,于是吴先生等六位委托人的代理律师——律师事务所的张合刚律师和刘春龙律师就向贵溪县国土资源局发了一封《律师函》。别看贵溪市国土局对于六位委托人的信息公开并没有答复,倒是对师寄出的《律师函》进行了回复。他们不仅仅邮寄委托人要求的19份征地批复的复印件,而且还有以发短信的形式告知了律师可以随时到贵溪市国土资源档案馆查阅资料。
后来六位委托人向鹰潭市国土资源局进行了行政复议。在鹰潭市国土局作出的复议决定书中,鹰潭市国土局驳回了委托人的复议请求。于是委托人就将贵溪市国土局和鹰潭市国土局一起告上了法庭。之所以要将复议机关和申请机关都要列为被告是因为在2014年新修订的《行政诉讼法》的第二十六条规定,
经复议的案件,复议机关决定维持原行政行为的,作出原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和复议机关是共同被告。
在这个案件开庭的时候,贵溪市国土资源局声称他们并没有接到这六位当事人的信息公开申请材料,但是他们也并未就此主张进行任何的举证,只有他们的“诉称”。
法院认为六位申请人于2015年10月21日寄出,次日进行了投递并且被签收了。申请人已经就其向贵溪国土局书面申请完成了初步的举证责任。而贵溪市国土局称没有收到六位委托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但未能提供证据予以佐证。所以应该认定六位委托人向贵溪市国土资源局申请政府信息公开的时间为2015年10月22日。
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十四条的规定:“行政机关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能够当场答复的,应当当场予以答复。行政机关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需延长答复期限的,应当经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答复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5个工作日。”
在这个案件中,贵溪县向律师做出的答复函,不符合上述行政法规规定,属于程序违法。而且根据《最高法院行政诉讼法司法解释》第九条的规定:“复议机关决定维持原行政行为的,人民法院应当在审查原行政行为合法性的同时,一并审查复议程序的合法性。”鹰潭市国土局的复议决定也要撤销。
最后法院判决:确认贵溪市国土资源局关于法定期限内不履行信息公开职责行为违法;撤销鹰潭市国土局作出的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
这个案例想要告诉各位被征收人的是不管向政府部门申请任何文件的时候,都必须要将自己的邮单等相关证据留好,只有在整个案件全部都结束之后才可以丢掉。另一个就是,不要将和政府部门沟通时做出的非正式文书太过当真,公民和政府进行沟通的时候一定要通过正式的手续和来往文件,不可轻信政府部门口头的“许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