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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价值评估时点
被征收房屋价值评估时点为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即市县级人民政府发布征收决定公告的当日为征收估价时点。用于产权调换房屋价值评估时点应当与被征收房屋价值评估时点一致。
不动产的地上附着物、商品的储存数量、租赁权是可以变动的,这就需要有一个计算财产结构的基准日期,此外,财产价格本身也存在变动的可能,货币不稳定时尤其如此,这就需要一个财产价值的起算日期。对所评估的房屋统一确定时间,使所评估的被征收或被拆迁房屋的价格能够作为判断评估对象价格的依据,从而作为补偿安置的依据。
评估机构的选择
评估机构是指依法设立并取得房地产估价机构资质,从事房地产价格评估活动的中介服务机构。作为一种专业资质,房地产价格评估需要获得行政许可后,方可进行相应活动。
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由被征收人在规定时间内协商选定;在规定时间内协商不成的,由房屋征收部门通过组织被征收人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投票决定,或者采取摇号、抽签等随机方式确定。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评估程序
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应当安排注册房地产估价师对被征收房屋进行实地查勘,调查被征收房屋状况,拍摄反映被征收房屋内外部状况的照片等影像资料,做好实地查勘记录,并妥善保管。被征收人应当协助注册房地产估价师对被征收房屋进行实地查勘,提供或者协助搜集被征收房屋价值评估所必需的情况和资料。房屋征收部门、被征收人和注册房地产估价师应当在实地查勘记录上签字或者盖章确认。被征收人拒绝在实地查勘记录上签字或者盖章的,应当由房屋征收部门、注册房地产估价师和无利害关系的第三人见证,有关情况应当在评估报告中说明。
被征收人或者房屋征收部门对评估结果确定的被征收房屋价值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评估报告之日起10日内,向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申请复核评估。申请复核评估的,应当向原房地产价格机构提出书面复核评估申请,并指出评估报告存在的问题。
原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应当自收到书面复核评估申请之日起10日内对评估结果进行复核。复核后,改变原评估结果的,应当重新出具评估报告;评估结果没有改变的,应当书面告知复核评估申请人。
被征收人或者房屋征收部门对原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的复核结果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复核结果之日起10日内,向被征收房屋所在地评估专家委员会申请鉴定。
房屋征收当事人提出鉴定申请时,应当提交以下材料:(1)评估鉴定申请书(2)身份证明(委托代理的,还应当提交授权委托书及代理人的身份证明);(3)房地产价格评估报告或者分户报告;(4)评估标的物的房屋权属证书,无房屋权属证书的,提交规划、土地、建设等批准性文件;(5)鉴定缴费证明;(6)其他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