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房屋征收范围确定后的“应为”与“不为”!
房屋征收范围确定后,征收部门的应为:
房屋征收范围确定后,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对房屋征收范围内房屋的权属、区位、用途、建筑面积等情况组织调查登记,被征收人应当予以配合。调查结果应当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向被征收人公布。
房屋征收范围确定后,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依法对征收范围内未经登记的建筑进行调查、认定和处理。
房屋征收范围确定后,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的,由房屋征收部门报请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按照征收补偿方案作出补偿决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告。
房屋征收范围确定后,房屋征收部门应当依法建立房屋征收补偿档案,并将分户补偿情况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向被征收人公布。
房屋征收范围确定后,被征收人的不为:
房屋征收范围确定后,不得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实施新建、扩建、改建房屋和改变房屋用途等不当增加补偿费用的行为;违反规定实施的,不予补偿。房屋征收部门会以书面形式通知有关部门暂停办理上述相关手续。暂停办理相关手续的书面通知应载明暂停期限。暂停线最长不得超过1年。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列举了四种被禁止的相关行为:新建房屋、扩建房屋、改建房屋和改变房屋用途。为了更好的实施征收工作,地方政府也将上述四种行为进一步扩展,比如上海市除已明确规定的四种行为外,增加了八种行为,具体如下:
(1)新建附属物;
(2)扩建附属物;
(3)改建附属物;
(4)改变土地用途;
(5)建立新的公有房屋租赁关系、分列公有房屋租赁户名;
(6)房屋转让、析产、分割、赠与;
(7)新增、变更工商营业登记;
(8)迁入户口或者分户。
实施相关行为的法律后果是什么?
1. 从民事法律角度,法律明确规定,违反规定实施的行为,不予补偿。
2.从行政法律角度,实施此类行为,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3. 从刑事法律角度,实施此类行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