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棚户区改造的常见问题(二)
在棚户区改造的工作过程中,对原有棚户区评估是必不可少的一步。房屋征收部门会让被征收人在规定时间内协商选取有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对改造房屋的价值进行评估,这个过程中可能会出现评估报告不符合实际的情况或者对评估不满意的情况。当出现这种情况时,棚户区的拆迁户应该怎么做?
律师给您提供了以下法律依据: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19条第2款规定:对评估确定的被征收房屋价值有异议的,可以向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申请复核评估。对复核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房地产价格评估专家委员会申请鉴定。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第21条规定:原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应当自收到书面复核评估申请之日起10日内对评估结果进行复核。复核后,改变原评估结果的,应当重新出具评估报告;评估结果没有改变的,应当书面告知复核评估申请人。
第22条规定:被征收人或者房屋征收部门对原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的复核结果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复核结果之日起10日内,向被征收房屋所在地评估专家委员会申请鉴定。被征收人对补偿仍有异议的,按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处理。
由此可见,被征收人对评估报告不满有异议的,可以先申请复核,再有异议,可以申请鉴定。
此项权利对征收补偿的影响极大,评估报告将作为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确定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如果没有及时行使,当对征收补偿决定提起诉讼后,法院会认为你同意评估结果。因此如果你对评估报告不满意,请及时的在收到书面评估10日内向原房地产评估机构提出异议。
被拆迁户可能会对具体提出哪些异议感到疑惑,下面律师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以下简称评估办法,给您提出以下建议:
对程序提出异议
评估办法第四条 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由被征收人在规定时间内协商选定;在规定时间内协商不成的,由房屋征收部门通过组织被征收人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投票决定,或者采取摇号、抽签等随机方式确定。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根据第四条规定,如果没有经过被征收人的选取,征收部门私自选取评估机构进行评估是不符合程序规定的。
对评估内容提出异议
评估办法第十四条 被征收房屋价值评估应当考虑被征收房屋的区位、用途、建筑结构、新旧程度、建筑面积以及占地面积、土地使用权等影响被征收房屋价值的因素。
被征收房屋室内装饰装修价值,机器设备、物资等搬迁费用,以及停产停业损失等补偿,由征收当事人协商确定;协商不成的,可以委托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通过评估确定。
因此当被拆迁户收到评估机构的评估报告时,对评估的内容进行查看,对其中第十四条的内容规定进行逐一的审查核对,如果发现有遗漏的或者认为评估不符实际的,向房产价格评估机构提出异议。